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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规范在征收实践应用中显露出不尽适应计划生育工作和人口计划生育法治发展需要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征收制度功能定位不清晰、制度设计科学性不强、法律规范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目前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规范应突出法制统一、明确功能定位、体现社会公平和具有可操作性等原则,重点对法律规范中征收对象、标准、地域管辖和自由裁量权限等方面的内容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