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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信托贷款作为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在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也为企业等经济主体直接融资拓宽了渠道,提高了社会闲置资金配置效率。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不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还是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业务,受托人不承担投资风险的制度设计本身,导致中介机构缺乏对委托资金来源和实际投向进行有效监控的激励,存在信贷资金被变相挪用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