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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为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于1997年12月15日以计价费[1997]2500号发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对部分行业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管理费(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