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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疾病”亟待深入系统的解释.对于精神病而言,无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重型精神病应被排除;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属之.对于身体疾病而言,与性、生殖有关的疾病原则上属之;严重遗传性疾病原则上属之;甲类传染病和准甲类传染病应被排除,艾滋病、性病属之;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属之;重大身体疾病属之.此外,它包括需要医学查明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