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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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导致医患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医疗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但这方面的法律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仍存在缺陷,因此需要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解决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大致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及其发展;其次,分析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关键词:医疗侵权纠纷;表见证明;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分配
  一、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及其发展
  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医疗损害引起的纠纷。我国的医疗侵权纠纷包括由医疗事故产生的侵权纠纷和非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侵权纠纷两类。举证责任是指患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危险。
  在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谁主张,谁举证”阶段。这一规则是指对于患者主张在医疗行为中受到的侵害,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二,举证责任倒置阶段。这一阶段是指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让与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关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第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附条件的过错推定”阶段。《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针对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我国实行了以过错责任为主,附条件过错推定为辅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二、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第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存在的不足之处。形式上单一,没有说服力,只是强调一般过错追责,因而背离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适用上僵化,导致在实践中没有实现真正举证责任分配。在应用过程中,由于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患者处于明显弱势的地位,存在很多举证不能的情形,如不懂得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对病历的真实情况不能够掌握;不能及时掌握和发现医疗过错等。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的缺陷。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举证一方患者的负担,但同时又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在医治的过程中,医院相关人员为避免医疗纠纷或医疗诉讼,往往采取一些相对保守的治疗措施。这样不仅降低了医疗行为的效率也不利于患者康复,长此以往将影响到医疗方面技术的进步。二是医患之间纠纷增多,由此也导致恶意诉讼的猖獗。三是患者的恶意行为导致医方举证不能。患者恶意隐瞒病史,致使医方难以提供较为完整的诊断病例。
  第三,《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产生的问题。虽然《侵权责任法》实行以过错责任为主,附条件过错推定为辅的责任分配规则,对保护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指出,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才能够追究侵权责任,包括有过错,有违法行为,存在被侵害的事实,过错和事实间有因果联系。但是《侵权责任法》中仅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受到侵害的,医院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关于在医疗侵权中对违法行为与侵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没有规定。
  三、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措施
  (一)借鉴德国的医疗侵权纠纷举证制度
  德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中最典型的就是表见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转换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不仅使患者的证明责任大大减轻,而且还平衡了双方的利益。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有瑕疵,因此可借鉴德国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来弥补存在的不足。我们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规定适用于有重大医疗过失的医疗技术侵害案件;将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定适用于其他医疗侵害案件即由患者举证证明侵害行为、侵害结果以及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准确界定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医疗机构在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责任。然而患者只需证明客观的损害事实存在,若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判断医方可能存在过失或者医方过失与患者损害可能有因果关系时,就由医疗机构来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医疗机构应对其医疗行为无过失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这样既没有加重医方的举证责任,又解决了患者举证困难的问题,有利于实现医患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三)增设专家证人制度
  医疗服务行业专业性较强,医疗行为的过错需要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人才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在我国可以增设专家证人制度,该制度能够平衡诉讼中医生和患者之间的证明能力。①如果患方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可以运用医学知识解释诉讼中的医学问题,也可以对复杂的医学证据和鉴定结论进行说明,同时当事人可以向专家证人询问专业医学知识,这有利于患方当事人与医方进行相对公平的诉讼,这样也就能够确保法官获得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声音。②
  (四)建立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制度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其中之一,应由相关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法院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同时开展司法审查工作,法院有权决定能否采信该鉴定,法院对是否进行二次鉴定作出决定,并且法院有权要求鉴定专家出庭并接受双方当事人或专家证人的质询。③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法官有权放弃对鉴定结论的信任,进而依据证据事实判决。这样可以保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更加准确与合法,从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④我国统一由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医学会选取一些医学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然后当事人从该专家库里抽取鉴定的组成人员。但实践中医学会往往依附于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肯定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结构与医学会没有任何联系。所以应当限制医学会的权利,明确法院要在司法鉴定中起到的主要作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归属于司法鉴定,因此应由法院来进行组织鉴定。只有将组织鉴定的权力交由法院,才能实现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公平、公正,从而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镭:《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2]卢育兰:《医疗纠纷中患者举证出路的探索》,郑州: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4期。
  [3]赵宁:《医疗人身损害责任研究》,济南:山东大学,2012年版。
  [4]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北京: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注解:
  ①陈镭:《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②卢育兰:《医疗纠纷中患者举证出路的探索》,郑州: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4期。
  ③赵宁:《医疗人身损害责任研究》,济南:山东大学,2012年版。
  ④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北京: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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