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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行为既未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大陆法系国家确立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则存在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默示保证责任。此种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责任,并且是无过错责任,责任形式应为损害赔偿。我国对此也有相关的立法,但在责任内容、赔偿范围以及免责事由方面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