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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事反伪科学、学术打假,从来不怕惹上官司,反倒认为如果有人起诉我,诉讼过程中可以让更多人知道事实真相。
近年我多次被起诉,在应诉过程中遇到一些不正常现象,不能不让我心生疑惑:中国离法治还有多远?我不是法律专家,无意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只是从当事人、普通公民的角度,谈一些感想。
其中最令人疑惑的是某高校教授起诉我及相关媒体损害其名誉权案件,声称由于我的批评导致他没能选上中国科学院院士。该教授在武汉起诉我3次,又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起诉我1次,武汉的其中一起案件终审判我败诉,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北京高级法院二审均驳回该教授的诉讼请求。北京法院对言论自由的维护获得了舆论的广泛赞扬,但不能改变武汉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同的案件,两地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且都生效。同样是在中国,适用的是相同的法律,出现这样的结果,不是很奇怪吗?
武汉还有两起该教授诉我的案件未作出判决,但败诉的结果可以预料。看来,法院要因为同一件事一而再、再而三地处罚我,这合理吗?
这是典型的滥诉。这种不合理现象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武汉是原告所在地,原告的诉讼成本比被告低得多,且可以利用人脉关系、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案件的受理和判决。北京法院虽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没有接受我要求赔偿的反诉。由于另案起诉的花费较高,而目前法院可以支持的赔偿金额较低,我不得不放弃另案起诉。但这种管辖、赔偿上的不平等关系在客观上刺激了滥诉,也意味着学术批评要冒着遭遇恶意诉讼的风险,即使最终胜诉也无法弥补因应诉而导致的金钱、时间上的损失。
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有值得借鉴之处。该教授现在又到美国纽约起诉原美国西北大学教授、现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饶毅损害其名誉。由于美国司法非常重视保护言论自由,名誉权诉讼特别是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诉讼,原告是极难获胜的,而对明显的滥诉,法官有可能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的诉讼费用,或处以罚款。
这些案件也暴露出某些法官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武汉未审结的那两起案件,一起在2005年10月立案,2006年7月开庭审理后就没有了下文;另一起在2006年10月立案,我于2007年2月提出级别与地域管辖异议,至今无管辖异议裁定,无庭审,无判决。这两起案件早就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却未向被告作出任何解释。
美国一些法庭的民事判决书,对双方证据、判决依据都有详细分析,引经据典,洋洋洒洒。读这样的判决书就像在读学术论文。相反,读国内某些民事判决书就像在读告示,判决理由很少有超过一段的,既无需引经据典,也不屑进行论证,似乎一句“本院认为”就有了十足的权威,其蛮横不讲理有时到了骇人的地步。例如,武汉某法院竟以该教授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属于国际期刊论文、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他的名字不能否认他获奖等令人啼笑皆非的理由认定我的批评基本失实。
对于原告利用地方保护势力、法官滥用权力的情形,目前也缺乏有效的纠错机制。即使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法官受到法律追究,但他们的枉法判决却难得到纠正。2004年,武汉中级法院爆出了建国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法官集体贪赃枉法案,包括两名副院长、数名副庭长在内的13名法官被判处有期徒刑……但该法院的状况并没好转:2007年9月,该院院长周文轩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周文轩任院长期间该院处理的案件,包括那个教授起诉我的案件,并没有被核查、纠正。
我好歹还算个名人,涉及的名誉权案件能得到关注。即便如此,也难以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结果,更何况那些默默无闻、势单力薄的普通公民。事实上,我的遭遇并非个案,近年来国内反对伪科学、批评学术造假的人屡屡成为被告并败诉。这些案件大多在原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审理,判决理由大多荒唐,在学术界影响很坏,不利于《科普法》所提出的“反对伪科学”的要求,不利于揭露学术不端行为和开展学术批评,也有损我国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此应该有所行动,对明显违背科学规律、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应该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通过法治建设尽量避免类似情形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