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现代化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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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亟待构建现代化的审判运行机制。在审判流程化管理模式已在全国取得一定成效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以审判长为中心,由三名法官、三名法官助理、三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共同开展审判活动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三三制”审判工作机制。
  【关键词】法院 审判工作 运行机制
  
  在当前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为了在审判工作中能确保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公正、公开、高效、科学、规范、有序、廉洁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
  
  四种审判模式的优点与不足
  
  一审一书制。一审一书是指法官与书记员相对固定,由一名法官带一名书记员审理案件,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均由其负责的审判模式。这是我国已沿用了几十年的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模式的优点主要有:案件裁判结果较为接近客观事实;目前大部分法官对这种审判方式都比较熟悉,容易把握。这种审判模式的不足主要有:职能交叉、责任不明、随意性大;法官在庭前进行审判辅助工作,容易使庭前准备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庭审,导致法官对案件先入为主,形成庭前预断,使随后的庭审程序流于形式,失去庭审的意义;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监督,缺乏防范手段,不利于廉政建设。
  主审法官与助理法官分工负责制。主审法官与助理法官分工负责是指案件成立后,首先由助理法官进行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法律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勘验、鉴定、财产保全、审查主体、主持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调解等工作),如在此阶段能结案,即结案。如案情复杂无法结案的,在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后,报请庭长将案件批转至主审法官处,由主审法官独任或与其他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判决。这种审判模式的优点主要有:庭审前固定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焦点,提高了庭审质量和效率;主审法官从辅助工作中脱离出来,能够专心审判,案件质量有所提高;法官的责任心普遍增强。这种审判模式的不足主要有:重复劳动增多;主审法官与助理法官搭配不固定,无利益领导关系,协调存在问题,影响了审判效率;未能解决审判过程中的监督问题。
  “三二一”审判模式。“三二一”审判模式是指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审判长为中心,有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共同开展审判活动的审判工作机制。这种审判模式的优点主要有:优化配置了审判资源,有利于实现法官精英化;在明确法官员额的基础上,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明确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事务的辅助人员,是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事务的人员,不具有审判权;明确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分工;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固定,提高了审判效率。这种审判模式的不足主要有:未能解决审判过程中的监督问题;在简易程序中,书记员数量过少,三名法官无法同时开庭,书记员数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审批流程化管理模式(又称大立案)。审判流程化管理模式是指以立案庭为指挥中心,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并作各类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然后由立案庭电脑统一排期,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再由业务庭法官按排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审理。案件审判后,由书记员送达法律文书,装订成卷,并将案件在规定日期归档或移交上级法院。由审监庭作为法院内部的监督中心,对审判案件进行评查,对法官、书记员进行评核。这种审判模式的优点主要有:实现了立、审、执的完全分离;明确了庭前准备的独立价值,明确庭前准备由立案庭负责,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隔离带”,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的过早接触,能较好地解决执行不廉的问题;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实现了对案件审理过程的有效监督;有效避免了工作中的忙闲不均现象。这种审判模式的不足主要有:法官审判中心地位受到威胁;从整体看案件审理周期未能缩短,审判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最突出的问题是案件重排率居高不下。
  
  构建法院现代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的思考
  
  笔者认为,法院的现代化审判运行机制是指,法院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通过完善的公平、公开、高效、科学、规范、有序、廉洁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使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决公正、依法执行。从法院各种审判模式的实践结果来看,目前各种审判模式离法院的现代化审判运行机制的要求都还有相当的距离。
  考虑到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审判流程化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已大面积铺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审法官与助理法官分工负责制、“三二一”审判模式也受到领导的重视,故应在以上改革基础上构建法院现代化的审批运行机制。其具体构想如下: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和法官审案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以审判长为中心,有三名法官、三名法官助理、三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共同开展审判活动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三三制”是对这一审判机制的人员配置结构的形象反映。第一个“三”是指经选任产生并负责案件审判的三名法官(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他们的职责就是主审庭审、居中裁判、全权负责案件的审与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负全部责任,其中审判长还负责对法官助理的业务指导。第二个“三”是指负责案件庭前准备工作的两名法官助理和负责草拟简单法律文书等工作的一名法官助理(具体数额也可根据当地法院实际需要确定),他们对整个审判组负责,而不是对其中的单个法官负责,其职能就是完成调查、取证、送达、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事务性工作和草拟简单法律文书等文字工作。第三个“三”是指负责送达、庭审等记录工作的三名书记员(或速录员),其职能是负责法官的庭审记录和法官助理的送达记录等记录工作。三者之间既配合又制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
  其具体操作设想如下:立案庭统一立案后将案件分至事务性法官助理处,由事务性法官助理作各类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由审判长进行审核并决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核合格后交立案庭电脑统一排期,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并由电脑排定由合议庭中具体哪一位法官承办此案,然后由法官按排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审理。文字性法官助理在开庭前要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在开庭后按照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编辑、校对法律文书,监督书记员将案件装订成卷,并将案件在规定日期归档或移送上级法院。这种审判模式要求将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判、送达等所有工作信息由相关事务性法官助理按时、准确、全部输入电脑,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案件,案件流程的所有环节在电脑中均一目了然,由审判庭作为法院内部的监督中心,对审判案件进行监督、评查,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进行考评。
  为了保证简易案件的诉讼效率,根据加强庭前调解和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的原则,可以在合议庭中设立值班法官制度,在事务所法官助理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后,由值班法官负责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进行高效审理,保证简易案件的诉讼效率。
  笔者认为这个以三名法官(合议庭)为基础的诉讼模式,既适用民事审判也适合刑事审判,既适合一审程序也适合二审程序,这种以审判长为中心,合议庭审判员为核心,法官助理、书记员相辅助的审判模式,具有“三二一”审判模式和审判流程化管理模式的优点,同时又弥补了这两种审判模式的不足,能够发挥最佳的诉讼效能,因此可以将这种配置模式作为目前审判工作的基础模式。这种审判模式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四方面的关系:
  审判长与庭长、院长的关系。庭长、院长与审判长在行政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业务上是指导监督与被指导监督的关系,庭长、院长主要在行政领导和业务的指导监督上发挥作用。在工作中,审判长应当主动向庭长、院长报告合议庭审判工作情况,接受庭长、院长的指导和监督,同时也要防止庭长、院长借口把关,干预案件的正常审理。
  合议庭内部的关系。在合议庭内部,审判长与合议庭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审判长在合议庭中起组织、指挥、协调作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或承办法官不能搞“一言堂”,不能排斥或替代合议庭其它组成人员的意见,也不能出现“合而不议”的现象。合议庭成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负责发表自己的意见,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
  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存在指导与服务、协作与监督的关系。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审判业务性辅助人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不具有审判权,工作中要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同时法官也要注意对法官助理的培养,注重提高法官助理的各项素质,为法官助理的晋升做好准备工作。
  一步到庭与庭前准备关系。“一步到庭”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初期具有划时代意义,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其弊端逐渐暴露。实践证明,缺少庭前准备,法官很难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而使庭审混乱和缺少重点。因此,在实践中要处理好一步到庭与庭前准备的关系,即要做到繁简分流工作。对于案情简单、双方对事实及证据没有争议或争议问题比较清楚的案件,可以由值班法官直接进行庭审,作出判决,而不必经过庭前准备程序另行排期开庭。(作者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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