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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价值所在,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以浙江省设区市立法为样本进行考查,发现地方立法抄袭上位法、缺乏地方特色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为此,地方立法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健全第三方主体多元化参与立法机制、建立健全立法监督与问责制度,确保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