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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机关对行政机关收入的决定权,代议机关对行政机关支出计划的决定权,预算的制定程序,预算的执行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都是宪法应该直接规定的问题。或者说,这五大问题都是宪法问题。它们合起来构成预算制度。只有宪法对这些问题直接予以规定,才从宪法层面完整地抓住了预算制度的要害,赋予代议机关对财政的完整控制权。宪法这样完整地规定代议机关的财政决定权有两个积极意义:一是从宪法层面解决财政的民主性问题,借以促使政府民主执政;二是从宪法层面解决财政的法治性问题,借以促使政府依法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