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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过程中,初查是案件立案之前的一个重要阶段,其工作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案件查办的成败。本文在总结归纳办案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提高初查成案率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初查 成案率 线索 谋略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35-02
初查在反贪案件的办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该如何做好初查工作?我总结办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认为在初查中坚持“选易、选准、选弱”的原则,精心制定初查方案,选准初查目标,讲究初查的方法和技巧,搞好案件的初查工作,成案率大大提高。我的主要体会是:
一、明确初查的法律性质,完善初查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而对初查却没有明文规定。为了提高初查工作的地位,同时为了加强对初查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中对初查作了专节规定,并对初查提出两条基本原则,即:举报线索的初查,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进而在1999年高检院发布了《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界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但是由于初查工作的非法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手段有限性,在实践中制约了初查工作的开展。所以,建议在法律中必须明确初查的法律地位。初查实质上是一般性的调查活动和审查,它是后续侦查的前奏,是立案的基础。只有对初查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才能使初查有法律依据。法律地位明确了,才能规范初查行为,避免在初查阶段滥用强制措施,减少违法违纪现象,提高初查效率,防止有价值的线索流失。
二、更新立案观念
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一般是“从事到人”,与此不同的是,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等案件,一般很少有现场可查,举报又不及时,并且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使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形成了“从人到事”的主导型侦查模式,排斥了“以事立案”的实效性,致使立案数量少。为此,需要更新立案观念,第一,要改“以人立案”为主为“以人立案”与“以事立案”并重。在特定条件下要根据案件情况,果断“以事立案”,从而避免对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漏侦”。这也适应高检院提出的检察改革的要求。第二,放宽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可知,在立案阶段不能随意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立案的实体意义越来越淡化,而程序意义越来越突出。《决定》也指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不需要以确凿的犯罪事实为基础,我们要注意避免出现立案与逮捕条件同一,甚至更高的不协调情形。只有在初查阶段,根据案情的发展,不断地收集、固定证据,才能提高成案的实效。这也符合刑诉法放宽程序要求的总趋势。
三、科学分析案件线索,精心制定初查方案
对案件线索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是制定初查方案的前提。我们收到的举报件和掌握的案件线索,大多具有轮廓不清,界限模糊,材料零乱的特点,甚至有的是虚假的举报。因而我们在初查前首先进行分析和研究,确定有关案件线索的可查价值,科学预测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手段,选准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初查方案,从而增强初查工作的主动性,避免初查陷入盲目状态或抓瞎。我们制定初查方案时:首先,选准初查的突破方向,不面面俱到,事事都查。我们通常选择易于获取的犯罪证据而不致暴露初查意图的线索为突破口。其次,对需要调查的具体内容和主要证据,分清哪先哪后和轻重缓急。对于能够直接决定立案的,以及易于流失的证据优先提取固定。第三,制定好相应的应急措施。初查前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并制定相应对策,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选准初查目标,确定主攻方向
在初查工作中,我们坚持“选易、选弱、选准”的原则,来选准初查目标和方向。我们针对案件的不同性质,案件的具体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抓住薄弱环节,明确主攻方向,从简单、易查能获取必要的犯罪证据、查明案件真相的环节予以突破。一般来讲,贪污贿赂案件都有其薄弱环节,一是多人犯罪案件中,被查对象一般我们选择从犯、偶犯或犯罪行为暴露比较明显的人,这样便于抓住其急于开脱、胆小怕事的心理弱点从中分化瓦解,获取证据,扩大战果。二是多种、多次犯罪案件中,主攻方向一般选择在案件的外围,外围是犯罪分子容易忽视的地方,设防不严,容易留下犯罪证据,而且外围的面比较大,犯罪分子无法掩盖,这样有利于我们由外到内、由远及近、由下而上迂回包抄,最终实现案件的突破。
五、讲求初查方法,注重初查谋略
办案实践中,为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实现初查的目的,我们注重讲究初查方法和技巧,运用初查谋略,坚持(下转第138页)(上接第135页)做好三个字:秘、活、快。
1.所谓“秘”,就得保守秘密,秘密调查。在开始初查时,由于许多情况尚不明晰,为防止泄露案情,我们始终讲究一个“秘”字。严格遵守机关的保密规定,从而做到在犯罪嫌疑人毫无知觉的情况下,获取必要的证据,为立案奠定条件。如我们在查办增城市投资服务中心主任列某某涉嫌贪污一案中,对举报线索的管理相当严格,除负责指挥的领导外,一般办案人员毫不知情,正因为保密工作做的好,行动迅速及时,使得案件得到顺利侦破。
2.所谓“活”,就是灵活运用初查策略,因人施策,因案施策。我们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受理的状态,举报线索的来源以及被举报人的综合情况等方面来变换初查工作的思维方式。(1)从案件的性质看,贪污案件大多有书证、物证存在,初查工作一般应从获取书证、物证入手。如我们在查办增城市广播电视剧局长邓某某、副局长胡某某等四人涉嫌贪污案件中,果断地查封了帐目,从中获取了收入不入帐的票据等有关会计资料,一举突破了该案。(2)从案件受理状态来看,对于线索受理时涉案人没有察觉,不可能转换、毁灭罪证的,稳扎稳打,待获取必要证据时,再接触涉案人予以突破;对于线索受理时,涉案人已有察觉,有可能转换、毁灭证据的,我们坚持调查旁证与控制涉案人同时进行。(3)从被举报人的综合情况看,对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的人,我们注意打好外围战,通过搞清外围情况,掌握一定证据后,再突破全案;对反侦查能力不强的人,我们注重抓住其破绽,步步紧逼,突然询问,迫其就范。
3.所谓“快”,就是以快制胜,防止贻误战机。针对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掌有一定的实权,社会关系复杂,反侦查能力强的特点,我们在初查节奏上强调“兵贵神速、速战速决”。“快”不仅有利于获取证据,而且在涉案人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攻其不备,更有利于案件的突破。
六、把握初查向立案转换的时机
初查的重要目的就是解决是否立案的问题,而立案则是为了给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创造条件。对初查后已获取部分证据,能够判定有重大犯罪嫌疑存在,需要使用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应迅速立案。对初查后获取关键证据困难,而又没有其他有效办法的,但综合各种信息判定有重大犯罪嫌疑存在的,则公开接触对象,在隐蔽侦查意图的前提下,按事先设计好的涉嫌对象调查内容,对对象进行调查,以进一步判明情况,而后作出是否传唤的决定,这种方法做到原则上不用,只是对一些可能逃跑、毁证的对象,而且在时间和审批程序上有严格的控制,调查内容包括:对象的基本信息资料、对象的身份情况、对象的职权及有关工程、设备等项目情况、对象家庭的主要财产情况及重要家庭事项、对象的主要社会关系和社会背景、对象有无违纪或犯罪的前科、对象的性格特点、健康状况、对象交待情况和分析意见等。
关键词初查 成案率 线索 谋略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35-02
初查在反贪案件的办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该如何做好初查工作?我总结办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认为在初查中坚持“选易、选准、选弱”的原则,精心制定初查方案,选准初查目标,讲究初查的方法和技巧,搞好案件的初查工作,成案率大大提高。我的主要体会是:
一、明确初查的法律性质,完善初查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而对初查却没有明文规定。为了提高初查工作的地位,同时为了加强对初查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中对初查作了专节规定,并对初查提出两条基本原则,即:举报线索的初查,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进而在1999年高检院发布了《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界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但是由于初查工作的非法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手段有限性,在实践中制约了初查工作的开展。所以,建议在法律中必须明确初查的法律地位。初查实质上是一般性的调查活动和审查,它是后续侦查的前奏,是立案的基础。只有对初查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才能使初查有法律依据。法律地位明确了,才能规范初查行为,避免在初查阶段滥用强制措施,减少违法违纪现象,提高初查效率,防止有价值的线索流失。
二、更新立案观念
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一般是“从事到人”,与此不同的是,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等案件,一般很少有现场可查,举报又不及时,并且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使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形成了“从人到事”的主导型侦查模式,排斥了“以事立案”的实效性,致使立案数量少。为此,需要更新立案观念,第一,要改“以人立案”为主为“以人立案”与“以事立案”并重。在特定条件下要根据案件情况,果断“以事立案”,从而避免对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漏侦”。这也适应高检院提出的检察改革的要求。第二,放宽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可知,在立案阶段不能随意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立案的实体意义越来越淡化,而程序意义越来越突出。《决定》也指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不需要以确凿的犯罪事实为基础,我们要注意避免出现立案与逮捕条件同一,甚至更高的不协调情形。只有在初查阶段,根据案情的发展,不断地收集、固定证据,才能提高成案的实效。这也符合刑诉法放宽程序要求的总趋势。
三、科学分析案件线索,精心制定初查方案
对案件线索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是制定初查方案的前提。我们收到的举报件和掌握的案件线索,大多具有轮廓不清,界限模糊,材料零乱的特点,甚至有的是虚假的举报。因而我们在初查前首先进行分析和研究,确定有关案件线索的可查价值,科学预测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手段,选准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初查方案,从而增强初查工作的主动性,避免初查陷入盲目状态或抓瞎。我们制定初查方案时:首先,选准初查的突破方向,不面面俱到,事事都查。我们通常选择易于获取的犯罪证据而不致暴露初查意图的线索为突破口。其次,对需要调查的具体内容和主要证据,分清哪先哪后和轻重缓急。对于能够直接决定立案的,以及易于流失的证据优先提取固定。第三,制定好相应的应急措施。初查前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并制定相应对策,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选准初查目标,确定主攻方向
在初查工作中,我们坚持“选易、选弱、选准”的原则,来选准初查目标和方向。我们针对案件的不同性质,案件的具体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抓住薄弱环节,明确主攻方向,从简单、易查能获取必要的犯罪证据、查明案件真相的环节予以突破。一般来讲,贪污贿赂案件都有其薄弱环节,一是多人犯罪案件中,被查对象一般我们选择从犯、偶犯或犯罪行为暴露比较明显的人,这样便于抓住其急于开脱、胆小怕事的心理弱点从中分化瓦解,获取证据,扩大战果。二是多种、多次犯罪案件中,主攻方向一般选择在案件的外围,外围是犯罪分子容易忽视的地方,设防不严,容易留下犯罪证据,而且外围的面比较大,犯罪分子无法掩盖,这样有利于我们由外到内、由远及近、由下而上迂回包抄,最终实现案件的突破。
五、讲求初查方法,注重初查谋略
办案实践中,为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实现初查的目的,我们注重讲究初查方法和技巧,运用初查谋略,坚持(下转第138页)(上接第135页)做好三个字:秘、活、快。
1.所谓“秘”,就得保守秘密,秘密调查。在开始初查时,由于许多情况尚不明晰,为防止泄露案情,我们始终讲究一个“秘”字。严格遵守机关的保密规定,从而做到在犯罪嫌疑人毫无知觉的情况下,获取必要的证据,为立案奠定条件。如我们在查办增城市投资服务中心主任列某某涉嫌贪污一案中,对举报线索的管理相当严格,除负责指挥的领导外,一般办案人员毫不知情,正因为保密工作做的好,行动迅速及时,使得案件得到顺利侦破。
2.所谓“活”,就是灵活运用初查策略,因人施策,因案施策。我们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受理的状态,举报线索的来源以及被举报人的综合情况等方面来变换初查工作的思维方式。(1)从案件的性质看,贪污案件大多有书证、物证存在,初查工作一般应从获取书证、物证入手。如我们在查办增城市广播电视剧局长邓某某、副局长胡某某等四人涉嫌贪污案件中,果断地查封了帐目,从中获取了收入不入帐的票据等有关会计资料,一举突破了该案。(2)从案件受理状态来看,对于线索受理时涉案人没有察觉,不可能转换、毁灭罪证的,稳扎稳打,待获取必要证据时,再接触涉案人予以突破;对于线索受理时,涉案人已有察觉,有可能转换、毁灭证据的,我们坚持调查旁证与控制涉案人同时进行。(3)从被举报人的综合情况看,对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的人,我们注意打好外围战,通过搞清外围情况,掌握一定证据后,再突破全案;对反侦查能力不强的人,我们注重抓住其破绽,步步紧逼,突然询问,迫其就范。
3.所谓“快”,就是以快制胜,防止贻误战机。针对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掌有一定的实权,社会关系复杂,反侦查能力强的特点,我们在初查节奏上强调“兵贵神速、速战速决”。“快”不仅有利于获取证据,而且在涉案人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攻其不备,更有利于案件的突破。
六、把握初查向立案转换的时机
初查的重要目的就是解决是否立案的问题,而立案则是为了给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创造条件。对初查后已获取部分证据,能够判定有重大犯罪嫌疑存在,需要使用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应迅速立案。对初查后获取关键证据困难,而又没有其他有效办法的,但综合各种信息判定有重大犯罪嫌疑存在的,则公开接触对象,在隐蔽侦查意图的前提下,按事先设计好的涉嫌对象调查内容,对对象进行调查,以进一步判明情况,而后作出是否传唤的决定,这种方法做到原则上不用,只是对一些可能逃跑、毁证的对象,而且在时间和审批程序上有严格的控制,调查内容包括:对象的基本信息资料、对象的身份情况、对象的职权及有关工程、设备等项目情况、对象家庭的主要财产情况及重要家庭事项、对象的主要社会关系和社会背景、对象有无违纪或犯罪的前科、对象的性格特点、健康状况、对象交待情况和分析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