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黑哨”二元视角分析

来源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aha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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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我国职业足球赛场上下出现了许多腐败问题,例如:足协与俱乐部、俱乐部与主教练之间的矛盾,运动员转会。主要是关于“黑哨”的问题。我们从经济学和管理学角度分析所造成的原因,并对消除这一现象提供可行性提议,旨在保证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健康运行。
  关键词:足协;黑哨;联赛;管理
  中图分类号:G8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7)02—0279—02
  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种语言,一种是音乐,另一种就是足球。”可见,足球运动在全世界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之高,影响面之大,是其他任何竞赛运动无可取代的。足球运动在当今世界上,无疑已经成为一种最受关注的体育运动之一。自1994年中国足球走入职业化道路以来,职业足球联赛飞速发展,中国足球有了长足的进步,其国际影响力也有了,很大提高。然而,在中国足球走向其事业的巅峰——中国足球历史上首次打人世界杯决赛圈的同时,职业足球联赛的种种弊端也发展到了极点,“假球”、“黑哨”、“球场暴力”等现象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特别是罢赛,足协与各俱乐部之间的问题闹得社会沸沸扬扬,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大有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国际影响。中国职业足球何去何从?能解决好“黑哨”这一问题,无疑能对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1 目前造成“黑哨”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1造成“黑哨”的首要原因是足球联赛自身的体制弊端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中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是职业足球联赛自身体制的问题。负责职业足球联赛运作的中国足协是一个登记于民政局的社会团体,但他的另一面却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一个政府管理机构,这“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造成了管理工作上的种种弊端,通常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凡事我一人说了算,别人只有听的份,无论你愿意不愿意都得照我说的做。对于俱乐部的诉讼足协下属的裁判委员会总是予以“驳回”,这就造成了2004年几家俱乐部与足协发生了较大的冲突,出现了“黑哨”,并导致了殴打裁判、罢赛等不良现象。
  1.2缺乏相应独立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足协的权利谁来约束?足协的各种做法谁来监督?足协对“黑哨”裁判的处理该如何?没有那家机构切实督导其行为,并对出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和给予严厉的制裁。近年来足球赛场暴力越来越多,形式多种多样,球迷向场内投掷硬物,袭击场上的运动员,裁判员,看台上主客队球迷发生冲突,甚至发生殴打现象。由于裁判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良莠不齐,导致一些裁判员在场上执裁松散、缺乏敬业精神和应有的职业道德,比如“龚建平案”事件的出现,这件事情的发生给足协对于裁判员的管理机制敲响了警钟。特别是2004年中超联赛,赛场上出现许许多多的问题导致许多俱乐部于足协对比赛的制度,对违规队员的处罚的尺度,对“黑哨”的处理意见和队伍的维权等问题,进一步进行商讨,商讨过程中,意见分歧也比较大,可以说2004年是中国足球走向灰暗的一年。
  
  2 对“黑哨”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2.1“经济人”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我们认为:在职业足球联赛的组织和比赛过程中发生着许许多多的经济行为,足协与俱乐部,足协与球迷消费者之间等都围绕着“足球比赛”这一特殊商品发生种种买卖行为。作为“经济人”的各种利益主体都有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趋势,足球俱乐部,临场执法裁判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必然会导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一对矛盾;这一矛盾会在足球联赛进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爆发出来。企业投入巨大资本创办足球俱乐部就是希望通过职业足球联赛提供的高水平的足球比赛来吸引更多的球迷,从而为企业或其产品作宣传,广告,扩大影响力。为吸引更多球迷,有时甚至会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来提高其产品——俱乐部的成绩,使企业取得更大的知名度和最大的经济利益。综上原因,使得我们的联赛不仅没有创收,甚至产生巨大亏损(表1)。
  2.2临场裁判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对于“黑哨”的发生,临场裁判担当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为裁判是连接生产者“足球俱乐部”和消费者球迷这一对矛盾的枢纽,通过公正执法的裁判,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足球联赛的市场上发生公平买卖行为。然而裁判员同样也是趋利的,他也在时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话,如果足协的管理有漏洞,裁判很有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和特殊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从而使受贿成为可能,并直接导致“黑哨”的产生,使一方得到不合理的最大利益。因而,要防止足球联赛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发生就要通过采取一些恰当的措施来对各利益主体形成制约,防止出现过高的回报率,可通过降低其非法所得和增大欺诈成本来实现。
  
  3 结论与建议
  
  1)各俱乐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应保证足球联赛改革方向的正确性,同时改革的结果不能只考虑少数人,而是大多数人受益,改变并不是为了足协,也不是为了某些俱乐部,应该是为了中国足球,这一点人们要睁大眼睛。球迷是中国足球的中坚力量,足球的改革如果脱离了球迷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球迷才是中国足球的衣食父母,才是维持足球市场真的英雄。
  2)就俱乐部和执法裁判而言,作为经济人,他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是正常的,完全符合作为“经济人”的一切特征,然而它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却给国家,社会,他人带来了损失和危害,这是我们不希望也是不允许的。因而必须给予坚决的制止和打击。
  归根到底,造成“黑哨”的原因是制度问题。所谓制度就是一种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如果制度制定的准确,严密,合理,就能够保证俱乐部和执法裁判在发生行为的时候,始终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又不会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从而达到既定目标;相反,如果制度不明确,不合理或者有漏洞,就会使俱乐部和执法裁判有可乘之机,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结果只能是危害他人和社会,所以,要想从根本上制止或杜绝“黑哨”,必须尽快建立一套准确,严密,合理的制度。
  3)中国足球的改革应该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贯彻中央提出的“一切要以老百姓是否满意为标准”的基本思路。足协应尽快改革和完善我国足球竞赛理念,制定严格的足球竞赛规则,对裁判黑哨现象、假球现象起到约束作用,对情节严重的提起诉讼,进行法律制裁。同时,足协应改变其既承担政府管理职能,又面向市场进行开发的双重角色。中国足协应该重指导,出政策,是战略性的机构,不应是执行的机构,足协应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遵循“政事分开,官办分离”的原则,实现管理权和开发权的分离,建立起中国足协领导下的,以俱乐部为主体的符合现代化足球运动规律的职业足球联赛,对足球联赛的运作只进行宏观调控,实行企业化管理。
  4)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足球俱乐部的职业联盟,负责职业足球联赛的具体运作,包括赛制安排,制定赛程,组织比赛等,对联赛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及电视转播,赞助商,冠名权等商务开发,实现真正的规范化运作、商业运营。而中国足协和职业联盟是管理者和执行者的关系,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协作,针对俱乐部行贿,裁判受贿等问题,在法律界几乎还是一块空白,必须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条款,改革当前的这种尴尬,对责任人从严从快查处。客观上起到强制约束的作用,防止或大大降低“黑哨”现象的发生。
  注:“本文中所涉及的注解、图表、公式等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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