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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冬天,依然没有走出几年来的岁末阴影:频繁发生的“黑色事故”,一次又一次拉响了安全生产警报。
我们无法忘记这些惨痛的事实。
2006年11月5日,山西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瓦斯爆炸,死亡47人;11月12日,山西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火灾事故,死亡34人;11月25日,云南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瓦斯爆,死亡32人;11月26日,山西临汾市芦苇滩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死亡24人。
进入12月,重特大矿难事故仍然无法遏制。2006年12月12日, 黑龙江七台河市勃利县福盛煤矿发生透水事故,至15日,发现6名遇难者;12月14日, 山西大同煤矿集团云岗矿井下发生透水事故,至16日,找到3名遇难矿工;12月15日, 湖北十堰市竹溪县丰溪镇刘麻子煤矿蛮子湾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
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使被称为“救火队”、“善后队”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奔波于各个惨痛的事故现场,有时候甚至正在赶往处理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路上,又接到了另一起重大事故的报告。

究竟是为什么?
难以落实的监管主体责任
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但认真梳理不难发现,地方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难以落实是其中重要的因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12月4日在安监总局召开的视频会议上说,11月份发生的8起特大以上事故中,有5起发生在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矿井。他直接点了这些非法矿井的名字:太原市万柏林区冀家沟煤矿是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开采;鸡西市恒山区远华煤矿、临汾市尧都区芦苇滩煤矿和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是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的矿井等。
由于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甚至根本没有开采资格的矿井得以一再留存。国家安监总局的调查发现,事故中许多属于已关闭矿井、停产整顿矿井擅自非法恢复生产。11月25日、26日发生的3起煤矿事故,10月15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伟煤矿,11月7日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的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冀家沟煤矿等,都是这种情况。
监管不严,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非法违法生产。云南省曲靖市昌源煤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本来是一个已经发布公告予以关闭的矿井,又被当地以所谓“置换”的名义保留了下来,并且继续非法生产,最终酿成特别重大事故。可怕的是,不少省区市都有一些本应关闭的矿,以各种名目保留下来,逃避关闭,成为吞噬生命的事故源。
煤炭资源整合不规范,技改矿井问题严重。一些地方以资源整合和技改、改扩建为名,行保护落后生产能力之实,暂时掩盖了矛盾,埋下了事故隐患。山西省盂县东方振兴煤业公司、青海省海北州振兴煤矿、贵州省毕节市花果山煤矿,不幸被言中,造成血的教训。
矿井能力核定工作走过场。一些地方的煤矿能力核定工作走过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互相串通。有的在没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也没有进行改扩建的情况下,核定能力成倍增长。有的产煤地市核定能力越核越高。规定3万吨以上产能予以关闭,但可以把产能核定为4万吨、6万吨或者更高,使非法变成了合法,隐患更为严重。
薄弱的管理与冲动的投资
监管不力的同时,煤矿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混乱。许多小煤矿投入不足,技术落后,装备简陋;培訓缺失,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普遍采用木支护,巷道掘采、放炮落煤,大量使用人工采掘和运输。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滑坡,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抽放和监测监控等基础性工作不认真、不扎实。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瓦斯爆炸事故、甘肃省靖远煤业公司魏家地煤矿“10.31”瓦斯事故,根源就在于安全基础工作薄弱。一些煤矿事故发生后甚至涉难人数也摸不清。
在管理中,煤矿用电管理问题突出。发生 “11.5”瓦斯爆炸事故的山西轩岗焦家寨煤矿,在故障停电、局扇停风、瓦斯严重超限的情况下不撤人;发生“11.25”瓦斯爆炸事故的黑龙江鸡西远华煤矿,停电长达两个半小时也不撤人;发生“11.26”瓦斯爆炸事故的山西临汾芦苇滩煤矿停电10分钟,没有及时撤人。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随着煤炭等市场进入产销旺季,企业扩大规模、增加生产的冲动强烈。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我国煤炭需求量为25亿吨。但2005年,我国原煤产量就已达到21亿多吨,而且这一数字还在继续上升。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目前我国煤矿在建规模(包括技改和新增项目)达到9.3亿吨。已有产量加上新增产量,到2010年我国煤炭产量将达到至少30亿吨,远远超过25亿吨的需求量。过大过猛的投资,一方面增加了市场风险,另一方面也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在去年21亿吨的产量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仅有14亿吨。
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国有大矿出现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倾向,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一些已关闭取缔的小煤矿死灰复燃,一些停产整顿矿井擅自违法生产,一些列为关闭对象的煤矿利用关闭前的最后时机不顾一切抢产量。毫无疑问,这对安全生产构成了直接威胁。
同时,粗放式发展等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治本之策,特别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行业管理、增加安全投入、补还安全欠账、采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资源税收经济政策等等,从现实来看,要见到明显效果还需要很长的过程。时至目前,煤矿等企业的安全条件远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基础管理仍然很不扎实,防范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还相当脆弱。
何时走出矿难阴影
2006年11月7日到2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了12个督查组,由安监总局、煤监局和相关部委领导带队,分别到了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12省市,对37个产煤市地、65个县区和273个煤矿的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人们有理由相信,严格的监管督察,能够逐渐遏止频频发生的“黑色矿难”。
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出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显然这是利用经济杠杆对安全生产事故采取的解决办法,以期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
但在眼前,更为重要和紧迫的是落实两个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果监管不落实,任何督查、检查都只能是“刮过的一阵风”,检查队前脚走,非法煤矿后脚就可能开采。安全生产主体不落实,所有安全措施都无从发挥作用。
赵铁锤提出,对于监管主体责任,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每个相关部门都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的“重灾区”要紧紧盯住,采取非常手段,严防死守。而监管的“重头戏”,是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加快关闭工作进度。现在大部分省市已经确定了关闭矿井名单,要立即吊销相关证照,限期按标准要求关实关死。严禁将已经关闭矿井重新纳入整合;对采用“置换”等方式将已确定关闭矿井重新保留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严禁歪曲、变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向非法矿井供电、供应火工品,运输、销售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等现象,他用了“严肃查处”来表示煤监局的决心。
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煤矿干部必须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到现场、到一线。对瓦斯管理,要以技术管理为切入点、以现场管理为着力点,抓细节、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对用电安全管理,重点对是否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是否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备用电源、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是否有规范的停送电制度、是否有完善的停电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是否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是否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等进行检查,防止因供用电管理不到位导致瓦斯事故的发生。
2006年的“黑色冬天”已经属于过去。我们期待着“坚决控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成为煤矿生产的现实。
我们无法忘记这些惨痛的事实。
2006年11月5日,山西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瓦斯爆炸,死亡47人;11月12日,山西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火灾事故,死亡34人;11月25日,云南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瓦斯爆,死亡32人;11月26日,山西临汾市芦苇滩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死亡24人。
进入12月,重特大矿难事故仍然无法遏制。2006年12月12日, 黑龙江七台河市勃利县福盛煤矿发生透水事故,至15日,发现6名遇难者;12月14日, 山西大同煤矿集团云岗矿井下发生透水事故,至16日,找到3名遇难矿工;12月15日, 湖北十堰市竹溪县丰溪镇刘麻子煤矿蛮子湾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
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使被称为“救火队”、“善后队”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奔波于各个惨痛的事故现场,有时候甚至正在赶往处理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路上,又接到了另一起重大事故的报告。

究竟是为什么?
难以落实的监管主体责任
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但认真梳理不难发现,地方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难以落实是其中重要的因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12月4日在安监总局召开的视频会议上说,11月份发生的8起特大以上事故中,有5起发生在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矿井。他直接点了这些非法矿井的名字:太原市万柏林区冀家沟煤矿是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开采;鸡西市恒山区远华煤矿、临汾市尧都区芦苇滩煤矿和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是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的矿井等。
由于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甚至根本没有开采资格的矿井得以一再留存。国家安监总局的调查发现,事故中许多属于已关闭矿井、停产整顿矿井擅自非法恢复生产。11月25日、26日发生的3起煤矿事故,10月15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伟煤矿,11月7日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的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冀家沟煤矿等,都是这种情况。
监管不严,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非法违法生产。云南省曲靖市昌源煤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本来是一个已经发布公告予以关闭的矿井,又被当地以所谓“置换”的名义保留了下来,并且继续非法生产,最终酿成特别重大事故。可怕的是,不少省区市都有一些本应关闭的矿,以各种名目保留下来,逃避关闭,成为吞噬生命的事故源。
煤炭资源整合不规范,技改矿井问题严重。一些地方以资源整合和技改、改扩建为名,行保护落后生产能力之实,暂时掩盖了矛盾,埋下了事故隐患。山西省盂县东方振兴煤业公司、青海省海北州振兴煤矿、贵州省毕节市花果山煤矿,不幸被言中,造成血的教训。
矿井能力核定工作走过场。一些地方的煤矿能力核定工作走过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互相串通。有的在没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也没有进行改扩建的情况下,核定能力成倍增长。有的产煤地市核定能力越核越高。规定3万吨以上产能予以关闭,但可以把产能核定为4万吨、6万吨或者更高,使非法变成了合法,隐患更为严重。
薄弱的管理与冲动的投资
监管不力的同时,煤矿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混乱。许多小煤矿投入不足,技术落后,装备简陋;培訓缺失,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普遍采用木支护,巷道掘采、放炮落煤,大量使用人工采掘和运输。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滑坡,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抽放和监测监控等基础性工作不认真、不扎实。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瓦斯爆炸事故、甘肃省靖远煤业公司魏家地煤矿“10.31”瓦斯事故,根源就在于安全基础工作薄弱。一些煤矿事故发生后甚至涉难人数也摸不清。
在管理中,煤矿用电管理问题突出。发生 “11.5”瓦斯爆炸事故的山西轩岗焦家寨煤矿,在故障停电、局扇停风、瓦斯严重超限的情况下不撤人;发生“11.25”瓦斯爆炸事故的黑龙江鸡西远华煤矿,停电长达两个半小时也不撤人;发生“11.26”瓦斯爆炸事故的山西临汾芦苇滩煤矿停电10分钟,没有及时撤人。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随着煤炭等市场进入产销旺季,企业扩大规模、增加生产的冲动强烈。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我国煤炭需求量为25亿吨。但2005年,我国原煤产量就已达到21亿多吨,而且这一数字还在继续上升。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目前我国煤矿在建规模(包括技改和新增项目)达到9.3亿吨。已有产量加上新增产量,到2010年我国煤炭产量将达到至少30亿吨,远远超过25亿吨的需求量。过大过猛的投资,一方面增加了市场风险,另一方面也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在去年21亿吨的产量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仅有14亿吨。
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国有大矿出现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倾向,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一些已关闭取缔的小煤矿死灰复燃,一些停产整顿矿井擅自违法生产,一些列为关闭对象的煤矿利用关闭前的最后时机不顾一切抢产量。毫无疑问,这对安全生产构成了直接威胁。
同时,粗放式发展等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治本之策,特别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行业管理、增加安全投入、补还安全欠账、采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资源税收经济政策等等,从现实来看,要见到明显效果还需要很长的过程。时至目前,煤矿等企业的安全条件远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基础管理仍然很不扎实,防范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还相当脆弱。
何时走出矿难阴影
2006年11月7日到2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了12个督查组,由安监总局、煤监局和相关部委领导带队,分别到了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12省市,对37个产煤市地、65个县区和273个煤矿的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人们有理由相信,严格的监管督察,能够逐渐遏止频频发生的“黑色矿难”。
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出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显然这是利用经济杠杆对安全生产事故采取的解决办法,以期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
但在眼前,更为重要和紧迫的是落实两个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果监管不落实,任何督查、检查都只能是“刮过的一阵风”,检查队前脚走,非法煤矿后脚就可能开采。安全生产主体不落实,所有安全措施都无从发挥作用。
赵铁锤提出,对于监管主体责任,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每个相关部门都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的“重灾区”要紧紧盯住,采取非常手段,严防死守。而监管的“重头戏”,是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加快关闭工作进度。现在大部分省市已经确定了关闭矿井名单,要立即吊销相关证照,限期按标准要求关实关死。严禁将已经关闭矿井重新纳入整合;对采用“置换”等方式将已确定关闭矿井重新保留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严禁歪曲、变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向非法矿井供电、供应火工品,运输、销售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等现象,他用了“严肃查处”来表示煤监局的决心。
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煤矿干部必须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到现场、到一线。对瓦斯管理,要以技术管理为切入点、以现场管理为着力点,抓细节、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对用电安全管理,重点对是否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是否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备用电源、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是否有规范的停送电制度、是否有完善的停电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是否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是否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等进行检查,防止因供用电管理不到位导致瓦斯事故的发生。
2006年的“黑色冬天”已经属于过去。我们期待着“坚决控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成为煤矿生产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