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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特别是记录于可读载体上的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法定的客体或主题能够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基本上已经是一种既成事实.但对其可专利内容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标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论,本文从专利审查的三标准分析计算机软件专利的三性及对软件专利保护的相关影响,以此探讨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