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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权利、义务、责任”不明确,实际上意味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就只能在“三无”情形下开展工作,结果是无权利辅佐,难以顺利开展工作;无义务规范,不知道究竞该做哪些工作;无责任的压力,更是可以不去潜心工作。因此,建议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法》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明确设定:“参与单位人事安排、获得必要资金保障”等12项权利;“排除工作对象思想障碍、保守工作对象秘密”等6项义务以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