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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的今日,一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态迅速发展壮大。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使得网络经济领域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其中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尤为严重。本文具体分析网络财产的法律属性、价值认定等问题,积极呼吁虚拟财产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从1997年互联网在我国普及到今天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网络游戏及其相关产业已得到迅猛发展。伴随其发展其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相继出现。一些嗅觉灵敏的不法之徒,也把黑手伸向了这块蛋糕,他们利用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玩家的虚拟财产销赃牟利,给玩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但是由于我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立法的空白,至使他们投诉无门,多数情况下只好自认倒霉。它不仅破坏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引发了相应的社会治安问题。如何保护它的健康发展,打击盗窃游戏装备、钱币等虚拟财产的犯罪,维护游戏用户的合法利益,统一对虚拟财产的认识,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解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价值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用法律加以保护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法律界关于虚拟物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众说纷纭,有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或称“电磁记录”,它无形(无体),无法为其确定具体的价格,因此不具有财产属性,当一款网络游戏停止运营后它也随之消失。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根据《TRIPS》协议以及我国著作权法,服务商创作完成了一款网络游戏,自然的享有对其设计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游戏装备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我们认为应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理由是:1、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物,与传统意义的财产形态是有区别的,其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它依附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它与电力、煤气一样,也是无形的东西。你付了钱就可以得到,只不过游戏装备是用于娱乐游玩,服务于精神生活;煤、电用于日常生活,服务于物质生活,区别仅在于装备是存放于开发商服务器内的数据,而电力、煤气是贮存在电网、贮存罐内的。2、游戏装备、钱币是有价值属性的。网络游戏开发出来时,它仅仅是一个软件,它的价值是随着玩家上网搏杀而产生并逐渐上升的。一种是用户直接用货币向运营商购买而取得的,如看电影的ID帐号、钱币等,另一种是玩家付出了注册、升级、上网费用以及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获取的或者直接用现金向他人购买的。3、它是可转让的。在特定的空间里可以赠与、交换和买卖,在网络游戏界装备交易生意兴隆,有的高级装备一件交易价高达40000元。因此说游戏装备虽是虚拟,但它已与货币等价,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商品流动的特性,具备法律的财产属性。
二、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认定
游戏装备价值的认定是个疑难问题,对定案是个关键。我们认为游戏玩家对被窃装备的购买价,罪犯的销赃价,(购买、销赃即时破案的)可作为被盗数额的标准,这也是市场的实际价格。对没有明确价格参考标准的,可交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邀请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根据玩家上网所投入的成本、购买时的价格、罪犯销赃所得价格,计算评估物品的价值,作为认定犯罪数额标准,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应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下面是一则我国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
从2005年开始,网易公司开始不断收到大话西游玩家投诉,称游戏账号及宝石、召唤兽等虚拟财产被盗。经公安机关侦查,被盗的宝石、召唤兽等均由同一个IP地址出售,两年后一名叫于海斌的人落网。经侦查,2005年初,于海斌在山西省临汾市以购买大话西游游戏人物账号为名,诱骗游戏玩家向其提供真实身份资料及电子邮箱,并以猜测邮箱密码等方式,进入玩家邮箱获取其大话西游账号资料,其后再冒充该玩家将伪造或变造的身份资料发送至网易公司修改账号安全码。于海斌在取得游戏账号安全码后,便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游戏账号及虚拟物品牟利。自2005年至2007年2月间,于海斌利用上述手法,共窃取大话西游游戏账号33个,并将其中15个账号内的召唤兽、宝石等虚拟财产出售,获利20000余元,而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8250元。2008年,天河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于海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于海斌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宗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成为全国首例以盗窃罪起诉和得到判决的虚拟财产案件。在法律适用、数额认定方面均开创全国先河。
看似简单的案情中,隐藏着多个难点。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于海斌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经过多次讨论,检察院公诉科决定以盗窃罪起诉于海斌。经办检察官之一王琰向记者分析了“盗窃”背后的种种法律含义。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本案中大话西游的账户及账户内的虚拟财物,系游戏玩家耗费大量的上网费用及购买游戏点卡,投入经济成本,在游戏过程中取得的。上述虚拟物品,可以在游戏玩家范围内进行出售,实现虚拟财产与现金的交易。由此可见,虚拟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一)在现行立法的情形下,通过对“物”的扩张解释保护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玩家帐号下的虚拟装备作为一种新事物存在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应当说立法者确实没有预见到将来会有这样一种类型的“财物”。从法解释的一般原理来看,将刑法中财物概念的外延扩大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本质上是对刑法规范的扩张解释。“所谓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作出某一刑法规定的意图,结合社会现实的需要,将该规定中所使用的语词的含义扩大到较字面含义更广范围的解释。”一般而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张解释主要应遵循以下两点:其一是被解释的对象物必须在刑法规定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之内。网络游戏中玩家账号下的虚拟财物,虽然在物理特性上该财物表现为一种虚拟的三维图像,但其有着一般有形财物的共同特征,即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和客观存在的经济价值。其二是在刑法的解释适用中,扩张解释的结论必须符合国民的一般预测可能,这主要取决于人们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物的认识。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及网民对与网络相关事物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许多玩家在自己账号被盗之后,第—反应就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先不去探讨现实中公安机关如何看待这类报警,从玩家的反应来看,完全将自己的账号及其下面的虚拟装备视同现实中的财物。尽管虚拟财物自身处在一个虚拟的世界,但由于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人的支配之下,其特定的经济价值决定了它同样有着与现实财物一样的社会属性,实施盗窃行为的人本身也是基于对这一点的认同才实施窃取行为的,故将其解释为刑法财产犯罪中的财物完全符合国民的一般预测可能。因此,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等网络资源解释为财物的扩张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关于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几个重点疑难罪的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怎样用刑法来保护屡屡被盗的虚拟财产呢?牵扯到虚拟财产犯罪的主要是盗窃罪、抢劫罪和诈骗罪。可不可以把盗窃、抢劫或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抢劫罪或诈骗罪?盗窃虚拟财产,主要是通过 ID 号码或账号来进行,行为人易于得手。这种行为虽然没有传统的盗窃行为的特征,但它实现着同样的效果。我们已经明确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财产价值并且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那么,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犯罪的对象,并且司法解释称《刑法》中的“盗窃罪”所指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这里以“等”字表示未列举出的和以后出现的无形财物,因此,将虚拟财产归入《刑法》调整范围并未扩大《刑法》适用范围。在盗窃罪中关键的一点是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对于盗窃他人游戏账号,窃取虚拟财产的数额达到盗窃罪的要求的,可以适用于“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游戏中虚拟货币可以购买各种道具物品,因此一些装备的价格可以达到上万元人民币,如此大的利益驱使自然而然地滋生了大量的欺诈行为。此类行为最常见的就是买卖双方就某一虚拟财产协商好价格,但当买方在线上支付了一定的虚拟货币或者在线下支付了一定的现金以后,卖方却拒绝给付标的甚至彻底“消失”。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多数以虚拟财产作为诱饵,意在诈骗他人的钱财。用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网络游戏中的上述行为,可以看出其完全符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自愿’交出财物的特点,又因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因此以诈骗罪为此类行为定性完全可以。我们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161 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 5 年。如以欺骗手段以网络虚拟财产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 201 章第 17 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 10 年。
四、结论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私有财产入宪以后一个很现实、很重要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网络游戏玩家和游戏商的利益,还关系到网络游戏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只有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对传统制度做出因时制宜的修改,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在社会各方特别是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促进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英]曼纽尔·卡斯特著《网络社会的崛起》[M]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年4月
[2] 袁秀挺.《虚拟世界的冲突---网络法律案例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7月
[3] 马克昌、高铭暄.《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7月第三版
[4] 李步云主编.《网络经济与法律论坛》[M]北京科技出版社 2004年5月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从1997年互联网在我国普及到今天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网络游戏及其相关产业已得到迅猛发展。伴随其发展其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相继出现。一些嗅觉灵敏的不法之徒,也把黑手伸向了这块蛋糕,他们利用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玩家的虚拟财产销赃牟利,给玩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但是由于我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立法的空白,至使他们投诉无门,多数情况下只好自认倒霉。它不仅破坏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引发了相应的社会治安问题。如何保护它的健康发展,打击盗窃游戏装备、钱币等虚拟财产的犯罪,维护游戏用户的合法利益,统一对虚拟财产的认识,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解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价值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用法律加以保护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法律界关于虚拟物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众说纷纭,有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或称“电磁记录”,它无形(无体),无法为其确定具体的价格,因此不具有财产属性,当一款网络游戏停止运营后它也随之消失。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根据《TRIPS》协议以及我国著作权法,服务商创作完成了一款网络游戏,自然的享有对其设计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游戏装备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我们认为应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理由是:1、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物,与传统意义的财产形态是有区别的,其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它依附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它与电力、煤气一样,也是无形的东西。你付了钱就可以得到,只不过游戏装备是用于娱乐游玩,服务于精神生活;煤、电用于日常生活,服务于物质生活,区别仅在于装备是存放于开发商服务器内的数据,而电力、煤气是贮存在电网、贮存罐内的。2、游戏装备、钱币是有价值属性的。网络游戏开发出来时,它仅仅是一个软件,它的价值是随着玩家上网搏杀而产生并逐渐上升的。一种是用户直接用货币向运营商购买而取得的,如看电影的ID帐号、钱币等,另一种是玩家付出了注册、升级、上网费用以及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获取的或者直接用现金向他人购买的。3、它是可转让的。在特定的空间里可以赠与、交换和买卖,在网络游戏界装备交易生意兴隆,有的高级装备一件交易价高达40000元。因此说游戏装备虽是虚拟,但它已与货币等价,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商品流动的特性,具备法律的财产属性。
二、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认定
游戏装备价值的认定是个疑难问题,对定案是个关键。我们认为游戏玩家对被窃装备的购买价,罪犯的销赃价,(购买、销赃即时破案的)可作为被盗数额的标准,这也是市场的实际价格。对没有明确价格参考标准的,可交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邀请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根据玩家上网所投入的成本、购买时的价格、罪犯销赃所得价格,计算评估物品的价值,作为认定犯罪数额标准,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应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下面是一则我国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
从2005年开始,网易公司开始不断收到大话西游玩家投诉,称游戏账号及宝石、召唤兽等虚拟财产被盗。经公安机关侦查,被盗的宝石、召唤兽等均由同一个IP地址出售,两年后一名叫于海斌的人落网。经侦查,2005年初,于海斌在山西省临汾市以购买大话西游游戏人物账号为名,诱骗游戏玩家向其提供真实身份资料及电子邮箱,并以猜测邮箱密码等方式,进入玩家邮箱获取其大话西游账号资料,其后再冒充该玩家将伪造或变造的身份资料发送至网易公司修改账号安全码。于海斌在取得游戏账号安全码后,便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游戏账号及虚拟物品牟利。自2005年至2007年2月间,于海斌利用上述手法,共窃取大话西游游戏账号33个,并将其中15个账号内的召唤兽、宝石等虚拟财产出售,获利20000余元,而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8250元。2008年,天河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于海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于海斌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宗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成为全国首例以盗窃罪起诉和得到判决的虚拟财产案件。在法律适用、数额认定方面均开创全国先河。
看似简单的案情中,隐藏着多个难点。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于海斌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经过多次讨论,检察院公诉科决定以盗窃罪起诉于海斌。经办检察官之一王琰向记者分析了“盗窃”背后的种种法律含义。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本案中大话西游的账户及账户内的虚拟财物,系游戏玩家耗费大量的上网费用及购买游戏点卡,投入经济成本,在游戏过程中取得的。上述虚拟物品,可以在游戏玩家范围内进行出售,实现虚拟财产与现金的交易。由此可见,虚拟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一)在现行立法的情形下,通过对“物”的扩张解释保护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玩家帐号下的虚拟装备作为一种新事物存在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应当说立法者确实没有预见到将来会有这样一种类型的“财物”。从法解释的一般原理来看,将刑法中财物概念的外延扩大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本质上是对刑法规范的扩张解释。“所谓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作出某一刑法规定的意图,结合社会现实的需要,将该规定中所使用的语词的含义扩大到较字面含义更广范围的解释。”一般而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张解释主要应遵循以下两点:其一是被解释的对象物必须在刑法规定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之内。网络游戏中玩家账号下的虚拟财物,虽然在物理特性上该财物表现为一种虚拟的三维图像,但其有着一般有形财物的共同特征,即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和客观存在的经济价值。其二是在刑法的解释适用中,扩张解释的结论必须符合国民的一般预测可能,这主要取决于人们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物的认识。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及网民对与网络相关事物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许多玩家在自己账号被盗之后,第—反应就是向公安机关报警,先不去探讨现实中公安机关如何看待这类报警,从玩家的反应来看,完全将自己的账号及其下面的虚拟装备视同现实中的财物。尽管虚拟财物自身处在一个虚拟的世界,但由于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人的支配之下,其特定的经济价值决定了它同样有着与现实财物一样的社会属性,实施盗窃行为的人本身也是基于对这一点的认同才实施窃取行为的,故将其解释为刑法财产犯罪中的财物完全符合国民的一般预测可能。因此,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等网络资源解释为财物的扩张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关于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几个重点疑难罪的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怎样用刑法来保护屡屡被盗的虚拟财产呢?牵扯到虚拟财产犯罪的主要是盗窃罪、抢劫罪和诈骗罪。可不可以把盗窃、抢劫或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抢劫罪或诈骗罪?盗窃虚拟财产,主要是通过 ID 号码或账号来进行,行为人易于得手。这种行为虽然没有传统的盗窃行为的特征,但它实现着同样的效果。我们已经明确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财产价值并且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那么,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犯罪的对象,并且司法解释称《刑法》中的“盗窃罪”所指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这里以“等”字表示未列举出的和以后出现的无形财物,因此,将虚拟财产归入《刑法》调整范围并未扩大《刑法》适用范围。在盗窃罪中关键的一点是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对于盗窃他人游戏账号,窃取虚拟财产的数额达到盗窃罪的要求的,可以适用于“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游戏中虚拟货币可以购买各种道具物品,因此一些装备的价格可以达到上万元人民币,如此大的利益驱使自然而然地滋生了大量的欺诈行为。此类行为最常见的就是买卖双方就某一虚拟财产协商好价格,但当买方在线上支付了一定的虚拟货币或者在线下支付了一定的现金以后,卖方却拒绝给付标的甚至彻底“消失”。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多数以虚拟财产作为诱饵,意在诈骗他人的钱财。用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网络游戏中的上述行为,可以看出其完全符合“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自愿’交出财物的特点,又因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因此以诈骗罪为此类行为定性完全可以。我们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 161 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 5 年。如以欺骗手段以网络虚拟财产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 201 章第 17 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 10 年。
四、结论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私有财产入宪以后一个很现实、很重要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网络游戏玩家和游戏商的利益,还关系到网络游戏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只有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对传统制度做出因时制宜的修改,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在社会各方特别是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促进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英]曼纽尔·卡斯特著《网络社会的崛起》[M]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年4月
[2] 袁秀挺.《虚拟世界的冲突---网络法律案例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7月
[3] 马克昌、高铭暄.《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7月第三版
[4] 李步云主编.《网络经济与法律论坛》[M]北京科技出版社 200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