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视角下记者的职业道德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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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新闻生产的主体,记者在向受众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桥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受众对新闻信息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在这一过程中,新闻报道出现了诸多有悖于社会责任原则的问题。本文从社会责任论角度出发,以“姚贝娜事件”为例,剖析了记者在新闻采访中有悖社会责任的行为,并探讨其原因,以期引起新闻记者对此问题的关注,规范新闻采访行为。
  【关键词】社会责任记者姚贝娜事件
  2015年1月16日下午,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在北大深圳医院病逝,并按其遗愿捐献眼角膜。随后,一篇名为《记者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着她的死亡》的文章在社交平台上出现,并立刻在网上引起公众的热议,大家纷纷将矛头指向蹲守在病房外的记者。17日,最先报道姚贝娜逝世消息的新闻媒体《深圳晚报》被曝出记者乔装医生助手,潜入太平间偷拍“独家新闻”。18日,《深圳晚报》发表致歉声明,承认报社记者曾进入手术室拍摄眼角膜手术过程,但当家属表示不妥时,记者当即删除了所有照片。同时,由报社发起的“姚贝娜光明基金”也被撤回。仅仅三日,“姚贝娜事件”不断升温发酵。一位歌手的去世为何会演变成一场公众和记者的大论战?本文认为,记者在采访中的取材过程违背职业道德,社会责任的缺失是引起公愤的重要原因。
  一、社会责任论的理论起源与内涵
  社会责任论起源于西方,是自由主义理论的一种演化形态。①19世纪,自由主义理论思想在西方盛行,但是随着资本垄断的加剧、传媒集团之间的竞争,大众传媒的自由主义思想开始“变味”,大量暴力、黄色、低俗的新闻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侵害了公众的利益。在公众强烈的呼吁下,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编纂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发表,标志着社会责任论的诞生。随后,西方学者对社会责任论的研究不断深入和完善,1956年出版的《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中指出,媒介必须对社会和公众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受众有权要求媒介从事高品位的传播。还有的学者提出,社会责任论应具备以下观点:媒介应当享有新闻自由,但这种自由应当在法律与道德的范围内;只保护传媒的表达自由权是不够的,还必须保护公民的获知权。②到了今天,社会责任论的内容已经被补充得更为详细,但是它的核心观点依然是强调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新闻媒体在拥有自由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早期的新闻学家徐宝璜、王韬等对传媒的社会责任都有所阐述。而到了当代,虽然我国的新闻体制与西方存在差异,但是社会责任论对新闻实践依然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是对于新闻记者来说,在享受新闻权利时就应当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要对传播的新闻信息负责、对受众负责、对公共利益负责,还要对传播效果负责。在对“姚贝娜事件”的采访中,记者之所以受到公众的质疑,引发争论,就是因为他们没有履行好记者的社会责任。
  二、新闻记者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信息时代,公众对新闻信息获取的需求越大,新闻记者的作用就越加突出,相应的,记者也要更加严格的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治自律,不能再只顾及自身的权利,必须顾虑国家的安全与独立和社会伦理道德,尊重公民的隐私;在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满足受众安全、快乐、求知的需求,而不能再一味满足受众的低级趣味。”③这是新闻记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是在“姚贝娜事件”的采访报道中,个别记者的行为背离了这两点。
  1、越过道德底线,侵犯隐私
  道德是人类社会共同具有的一种辨别事物对错的标准,是人们的精神自律。当记者把社会道德带入到工作中便成为了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把握事实真相,坚守道德原则是记者必须遵循的社会责任,但在实际采访中,少数记者往往将职业道德抛之脑后。如果报道对象恰好是名人,为了取得轰动效应,增强新闻的重要性,个别记者更会用尽一切办法去挖掘消息,吸引公众的眼球。
  姚贝娜事件中,虽然《深圳晚报》在道歉声明中没有提及“偷拍”、“乔装”等字眼,并阐明记者尊重亲属的意见删除了照片,但是三名记者在没有征得亲属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手术室拍摄姚贝娜捐献眼角膜的手术过程,其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首先,逝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依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手术室侵犯逝者隐私,不仅违背伦理道德,也违反我国的民法。若确认对采访对象的隐私造成了侵犯,家属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其次,善意的目的不能成为采用不适当拍摄手段的理由。该报社后来解释称,记者并非单纯“偷拍”以获得素材,而是出于善意的目的去记录眼角膜的捐献过程。这里,报社所指的“善意的目的”有待考证——记录一则普通的手术过程并不能给民众带来任何显而易见的、有益的信息,也不能对社会的进步提供任何帮助,更不能安抚逝者家属的情绪。即使是善意的目的,就能够成为采用不适当的手段进行采访的理由吗?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偷拍、暗访等采访行为出台相应的法律明令禁止,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自1991年制定以来,始终都坚持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新闻采访要符合伦理道德,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被采访者的尊重,这样才能为公众树立良好的公信力。面对死亡类新闻报道,记者更应当以正确适当的方式进行采访,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制造新闻点,以求抓人眼球
  媒体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传播技术的日益发达,公众对新闻的时效性、趣味性要求也越来越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媒体间利益的争夺愈加激烈。为了凸显优势,有的新闻媒体常以更具特色的新闻点、报道方式来吸引受众的眼光。
  姚贝娜逝世六天后(1月22日),《深圳晚报》用四个版面对之前发生的记者“偷拍”风波做出正面回应。文章写道:“我们本想在手术室现场记录下医生向姚贝娜献花致敬的感人瞬间,从而彰显姚贝娜的义举及其对社会的贡献;我们绝没有拍摄姚贝娜遗体遗容以哗众取宠的任何意图。”
  客观报道新闻事实是记者最重要的一项行为准则。姚贝娜捐献眼角膜固然令人感动,但是没有医生向姚贝娜献花的镜像,捐献眼角膜的义举就不能以新闻的形式发出吗?事实上,记者的拍摄目的仍然是为了获得独家新闻,增强新闻的渲染力和人情味。公众的知情权要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相联系,姚贝娜捐献眼角膜这一事件对公众来说牵扯的公共利益并不大,因此,并不是非要用如此极端的手段来获得更多的新闻材料,没有图片,公众一样能体会到她的爱心。作为社会的守望者,记者应该做好把关人的角色,凭借自身的职业素养不断促进社会的进步与民众道德的提高,如果为了提高阅读量或者销售额,无休止地去满足部分受众的窥探欲,那么最终将造成整个社会道德风气的大滑坡,这不是记者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   三、新闻记者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受市场经济和新技术的双重冲击,新闻记者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出现了社会责任缺失或社会责任感退化的现象。有的媒体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社会效应,一味的取悦受众,为了采访到独家新闻常常不择手段,丢失自己的社会责任,有的记者甚至已经对这些“手段”习以为常,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作为新闻记者应肩负的责任。那么造成这一类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1、对市场需求的片面理解
  我国媒体的社会责任一直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生长,这就造成了新闻记者在舆论引导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存在片面的理解,认为“市场要什么就给什么,市场要什么就报什么。”④市场经济体制下,媒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有增无减,有的新闻记者甚至花大量时间去揣摩受众的心理,将受众喜闻乐见的新闻消息搬上台面,去迎合受众,越是觉得“隐秘”的事情,越是想方设法的去挖据,却不想,这只是满足了一部分受众寻求刺激的畸形心理。
  2、我国缺少健全的新闻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新闻法,关于新闻方面的法律往往包括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对于新闻从业者的约束也仅仅只是依靠《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管理规章制度。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利益交换等腐败现象便在新闻领域蔓延。并且,当受访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往往会引发争议。特别是对于记者“偷拍”、“暗访”等不适当的采访手段,一直是新闻业界争议的焦点。因为国家目前并没有明令禁止此采访手段,因此,在涉及一些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新闻价值巨大的事件时,记者通过正常手段无法获取新闻的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偷拍”、“暗访”的手段。但是,并不是任何新闻事件都适合用这种方法进行采访,这种采访方式本身也不被社会提倡。然而,有的记者在采访时不权衡、判断事件的性质,就滥用这种方式,将其“合法化”,甚至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这种做法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对受访者和社会都是不负责的。
  当然,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新闻记者自身的道德素质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这就需要新闻记者在内心信念和道德责任感的驱使下,自觉履行对新闻事实、受众、采访对象以及社会的责任。这也是社会对新闻工作者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记者的权利与责任是统一的,希望有关新闻记者社会责任缺失这类个案能够引起更多新闻工作者的重视,停止对新闻自由的滥用,肩负起作为新闻记者应有的社会责任,传递正能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①陈力丹,《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论》[J].《当代传播》,2003(3)
  ②④胡迎花,《新闻记者社会责任的理论意蕴及现实困境》[J].《当代传播》,2012(3)
  ③董文,《我国媒体社会责任缺失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3
  (作者:重庆大学新闻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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