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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结束了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公共场所是人工建成的供公众使用的活动场所。《条例》规定适用的公共场所有7类28种。卫生监督的内容从直观、宏观卫生检查发展到有客观指标的微观卫生监测,即微小气候、空气卫生质量、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通风、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消毒效果等。《条例》发布后,卫生部公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么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