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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蓬勃发展。公司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在公司里,大股东在资金数量,信息渠道,权利表决、维护等方面处于强势地位,这固然有利于公司的决策更加迅速,实现了效率优先,却也不可避免的因为人的趋利避害本质而出现牺牲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与公平原则相违背。小股东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很难维护自身权利,因此,只能依靠国家强制力量通过公司立法来实现事前的法律规制和事后的法律救济,平衡大小股东的权力分配,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法
一、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原因
(一)大小股东地位不平等
在公司的事务管理中,大股东因掌握股份较多而具备较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亦即所谓的资本多数决。根据该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持有的股份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愈多,表决力愈大,法律正是将股东大会中多数派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而且多数派股东的意思对少数派产生拘束力。[1]
(二)权力监督缺失
1.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履行不完全
首先,我國的独立董事的功能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董事会成为大股东追逐自身利益的保护伞。其次,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一方面,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或者是公司管理层或者是受制于管理层的员工。他们由于受身份和行政关系的制约,在监督过程中很难保持独立性。[2]另一方面公司财务属于专业内容,外行难以察觉其间存在的问题。
2.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
在信息掌握上,大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大股东作为发行者,对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盈利水平等影响证券质量的信息有着最真切、最充分的了解。小股东作为投资者,拥有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发行者对外公开的各种资料和报告。
二、保护小股东权利的必要性
(一)保护小股东权利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要求
在公司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与大股东相比几乎等同于无,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也仅仅具有形式上的参与权利,不具备实质上的影响力。正因为小股东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对他们权利的保护也是现代民主法制社会价值所追求目标之一。
(二)保护小股东权利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资本的集中离不开投资者的热情与信心。放任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利既会打击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也会让市场上的资本流失,这是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只有保护好小股东的合法权利,有效的规制大股东的行为,才能促进资本的良性流动,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
三、我国公司法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一)知情权保障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适当的、合理的限制措施,保证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公平地行使知情权,并且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程序和障碍排除等操作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司法救济手段,使股东的该项权利落到了实处。
(二)累计投票制度
公司法规定,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由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该制度下,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于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3]该制度改变了一股一票下,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或监事选举的局面,使代表少数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为可能。
(三)少数股东权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40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且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这有效的保障了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四、我国公司法对保护小股东权利的不足与完善
(一)知情权难以得到实质保障
虽然法律保障了小股东对公司信息形式上的知情权,但是这种知情却难以落实到实质上。因此,在法律上赋予小股东在法定情形下有请求法院指定专门的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内部管理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这样可在司法途径中加强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二)投票制度不能切实落实
累积投票制度确实有效的保障了小股东的权利,但是小股东因各种原因有可能很难亲自来参加股东大会。委托投票虽然可以使他们的投票权得到行使,却也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法律可以强制公司建立网络投票机制使得小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表达自己的意思。这一方面有利于小股东的权利行使,另一方面也使得投票公开透明。
五、尾论
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社会资源的集中,通过股权募集将社会闲置的资金吸收到特定领域并投入生产,这些闲置资金的股权占有即构成了公司的众多小股东,他们因为追逐利益而投资,当他们的合法权利遭到损害时自然丧失投资信心,退出资本市场。因此,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仅仅是出于公平的价值考虑,也是为了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公司法在修订后弥补了过去对这一领域的缺失,但是在可操作性和具体救济的深入性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
[2]林忠.现代公司法理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3]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
石霞慧(1992.05~),女,江苏盐城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法
一、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原因
(一)大小股东地位不平等
在公司的事务管理中,大股东因掌握股份较多而具备较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亦即所谓的资本多数决。根据该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持有的股份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愈多,表决力愈大,法律正是将股东大会中多数派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而且多数派股东的意思对少数派产生拘束力。[1]
(二)权力监督缺失
1.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履行不完全
首先,我國的独立董事的功能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董事会成为大股东追逐自身利益的保护伞。其次,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一方面,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或者是公司管理层或者是受制于管理层的员工。他们由于受身份和行政关系的制约,在监督过程中很难保持独立性。[2]另一方面公司财务属于专业内容,外行难以察觉其间存在的问题。
2.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
在信息掌握上,大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大股东作为发行者,对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盈利水平等影响证券质量的信息有着最真切、最充分的了解。小股东作为投资者,拥有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发行者对外公开的各种资料和报告。
二、保护小股东权利的必要性
(一)保护小股东权利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要求
在公司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与大股东相比几乎等同于无,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也仅仅具有形式上的参与权利,不具备实质上的影响力。正因为小股东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对他们权利的保护也是现代民主法制社会价值所追求目标之一。
(二)保护小股东权利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资本的集中离不开投资者的热情与信心。放任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利既会打击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也会让市场上的资本流失,这是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只有保护好小股东的合法权利,有效的规制大股东的行为,才能促进资本的良性流动,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
三、我国公司法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一)知情权保障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适当的、合理的限制措施,保证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公平地行使知情权,并且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程序和障碍排除等操作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司法救济手段,使股东的该项权利落到了实处。
(二)累计投票制度
公司法规定,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由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该制度下,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于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3]该制度改变了一股一票下,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或监事选举的局面,使代表少数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为可能。
(三)少数股东权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40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且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这有效的保障了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四、我国公司法对保护小股东权利的不足与完善
(一)知情权难以得到实质保障
虽然法律保障了小股东对公司信息形式上的知情权,但是这种知情却难以落实到实质上。因此,在法律上赋予小股东在法定情形下有请求法院指定专门的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内部管理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这样可在司法途径中加强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二)投票制度不能切实落实
累积投票制度确实有效的保障了小股东的权利,但是小股东因各种原因有可能很难亲自来参加股东大会。委托投票虽然可以使他们的投票权得到行使,却也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法律可以强制公司建立网络投票机制使得小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表达自己的意思。这一方面有利于小股东的权利行使,另一方面也使得投票公开透明。
五、尾论
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社会资源的集中,通过股权募集将社会闲置的资金吸收到特定领域并投入生产,这些闲置资金的股权占有即构成了公司的众多小股东,他们因为追逐利益而投资,当他们的合法权利遭到损害时自然丧失投资信心,退出资本市场。因此,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仅仅是出于公平的价值考虑,也是为了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公司法在修订后弥补了过去对这一领域的缺失,但是在可操作性和具体救济的深入性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
[2]林忠.现代公司法理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3]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
石霞慧(1992.05~),女,江苏盐城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