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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纳入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从立法层面对学界争论已久的人格权的地位及人格权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做出回应。人格权请求权独特的性质、侧重于事前预防的救济目的及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决定了人格权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独立定位。但我国《民法典》尚未明确人格权请求权的种类,司法适用上的困境依然未解。根据人格权请求权的性质和立法目的,人格权请求权的种类应当仅包括具有预防目的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此外,我国《民法典》针对具体人格权对人格权请求权做出细化规定,引入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