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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条约及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一问题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必须认真对待。我国应依据“专利权国内穷竭”理论,借鉴国外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目前不在《专利法》中对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我方利益为出发点,采用灵活折衷之策略,处理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