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妻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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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林红离婚案”只是中国同妻权益受到侵害的缩影,同妻承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极易遭遇家暴,且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同妻离婚艰难,同时也很难争取到自己应得的部分。因此,本文认为不但要扭转人们的思想,而且应当从法律上保障同妻的各项合法权益。
  关键词 同妻权益 同妻离婚 破除歧视 合理解释
  作者简介:刘丹青,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54-02
  据广州日报记者报道,广州白云区林红在婚后偶然得知丈夫是同性恋,与丈夫摊牌后,丈夫要求离婚,并以“杀死两个女儿后自杀”为由逼迫林红签订了内容为林红净身出户、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独自抚养两个女儿甚至不准再婚的离婚协议。林红一纸诉状将丈夫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并赔偿精神损失。经审理后,白云区法院支持了林红大部分请求,驳回精神赔偿请求。丈夫张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由于签订时有胁迫情形,对其中的不平等的财产分配条款予以撤销。对于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且在实践中,即使认定对方为同性恋也无法根据法律判处过错方一方向无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
  一、 中国同妻现状
  哈尔滨工业大学社会人类研究学小组经过三年的调查,最终发表了《中国“同妻生存调查报告”》(下文简称《报告》)。《报告》认为同妻即男同性恋(包括双性恋)的妻子,本身是异性恋的女性。绝大部分的同妻婚前对男方的性取向并不知情,同时由于男方刻意隐瞒,她们与同性恋男性组成家庭。依据张北川教授、刘达临教授及其他关注同妻问题的学者的保守估算,中国同妻群体人数在1600万以上。
  在现实生活中,同妻在婚姻生活中的经历更是惨痛。《报告》对173名同妻进行跟访调查,得出的结论让人惊心:超过9成同妻遭遇家暴,三成完全没有性生活;根据张北川教授的调查同妻由于丈夫为同性恋,成为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由于社会歧视以及法律的缺位,许多同妻即使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离婚,也无法真正的脱离苦海。除却社会歧视原因之外,同妻脱离身为“骗婚的牺牲品”境况的最好出路就是离婚,但根据《报告》中所列的数据可知:仅有31.2%的同妻有勇气离婚。这是因为即使同妻想要离婚,她们的合理请求在法律实践中也难以得到保护,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经济、子女、周围的压力导致同妻不愿离婚
  第一,当今社会有不少女性婚后经济水平下降,根据我国社会学家唐魁玉先生的调查,现今社会不仅是一个性别二元论的社会,而且是父权社会,女性在社会中是柔弱,依靠男性的角色,这导致部分同妻婚后专心在家相夫教子,在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而经济地位正是决定同妻是否维持婚姻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依据相关数据,我们可知我国女性收入比例仅占男性的六成,即使婚后继续工作的女性由于性别原因收入可能也无法与自己的同性恋丈夫相比,如果这位同妻恰好是位全职太太,离婚后,要找工作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很多女性迫于经济压力,不愿离婚。而同妻群体中,此类女性也并不少见,同妻与其他与丈夫感情不和却不敢离婚的妻子一样,迫于经济压力不敢与丈夫提出离婚。
  第二,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后子女归属的规定并不利于同妻在离婚后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报告》称:在发现自己是同妻时,大多数未生子的同妻都会迅速与丈夫离婚,而令人遗憾的是,大多生子的同妻认为孩子不能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根据相关案例,已经生子的同妻不选择离婚,就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甲。在调查和采访过程中,有些同妻认为自己的丈夫虽然不是好丈夫,但是一个好父亲,为了孩子,她们会选择隐忍。
  第三,除去经济以及子女方面,家庭、社会的压力也使得更多的同妻无法骨气勇气离婚。我国仍处在“面子社会”的阶段,很多男同性恋为了自己的“面子”不愿离婚,或者一家人帮助其骗婚,婚后,对女性非常的厌恶,有一部分男性甚至不履行任何的夫妻义务,包括相互扶助的义务,让妻子为其生了孩子之后,便撒手不管,妻子一人在家教育儿女,一人赚钱给自己和子女,作为丈夫的男同性恋对此不管不问。但如果妻子提出离婚,丈夫往往一把鼻涕一把泪的挽留,加上女性容易心软的特质,往往会再回到水深火热之中。在当下女性在家庭中仍旧处于劣势,“男主外女主内”,“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封建思想仍未消除,女性的父母往往会向着男方,甚至有些同妻在向家人说出真相后,其家人不仅不安慰,还认为男方“变成”同性恋,是女方不够贤惠的原因。
  (二) 法律的漏洞使得同妻无法通过离婚脱离困境
  第一,离婚证据难以取得。 同妻的产生原因多为男同性恋骗婚,与普通夫妻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恨不得早些离婚不同,骗婚男同性恋多是基于社会的压力结婚,同妻在提出离婚时,往往遭到丈夫的极力反对,甚至如文章开头的林红丈夫一样,采用十分极端的方法威胁妻子,使得协议离婚基本上无法实现,只能靠诉讼来脱离婚姻关系。但在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证据很难找到,同妻可以从一些细节感到丈夫是同性恋,多数也只有QQ聊天记录。至于同妻丈夫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更加难以取得,如果一个男性与不是他妻子的其他女性朝夕相处,周围的人会很快察觉;但一个男性与其他男性同进同出,大多数人也会认为这两位男性是好哥们,无法证明他们是否为同居,根据百度“同妻吧”的同妻的叙述,她们的丈夫与男友一般以关系很好的哥们相称,很难证明他们的关系。因此也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丈夫是同性恋,同时,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可知九成同妻都遭受过家庭暴力,但家庭暴力取证亦不容易。
  第二,法律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同妻在离婚、争取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时处于劣势。“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同妻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与其他男性同居造成的危害与异性恋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与其他女性同居的危害至少是相同的,就使得女方感染艾滋病的几率来看,同性恋者高于异性恋者。根据相关报道可以看出,在同妻主张自己的丈夫是同性恋者时,由于丈夫的极力反对,法院并不会以此判决离婚。“骗婚”,拒绝性生活,拒绝履行夫妻义务都不是离婚或者撤销婚姻的理由。   第三,同妻获得损害赔偿或者补偿的情况非常罕见。如同本案中获得损害赔偿或补偿更屈指可数。《婚姻法》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可对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尽管同妻的丈夫与他人同居,但由于我国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并且法律并没有规定与同性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即使《婚姻法》有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同妻群体。根据相关报道,不少同妻为了尽快离婚,不得不答应男方无理的要求,例如,有的同妻虽然成功离婚,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不得不净身出户。就是因为男同性恋骗婚之后,可以对外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他们中有不少把妻子当做会赚钱的保姆,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男性是同性恋,他们的亲友会帮其隐瞒真实性取向并且帮助其骗婚,离婚后,骗婚者得不到应有的惩戒,骗婚之风才屡禁不止。
  二、 同妻问题解决方法思考
  (一)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对同性恋的歧视
  根据网络上同妻的叙述、男性同性恋现身说法以及相关报道,我们可知男同性恋找异性恋女性结婚不外乎是由于仍然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作祟。有的是为了家庭的面子全家人一起骗女方,有的是因为到了结婚时间家长逼婚,有不少男同性恋者与女同性恋者结合即形婚,但更多的男同性恋为了所谓的传宗接代,欺骗异性恋女性的感情。做出这种行为,根源就是社会对同性恋者的不理解及歧视,即使是现在,很多人都把同性恋当做一种病来看待,只有改变这种看法,让同性恋可以自由恋爱,自由缔结婚姻,通过宣传方式为同性恋正名。骗婚的情况会大大减少。
  个人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应当建立在社会普遍对同性恋有正确认识的情况下,目前盛行的“腐女”思想以及传统的对同性恋的歧视,都没有正确和客观的认识同性恋。冒然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仅不会削弱如今同妻的现象,很可能会出现更多的社会问题,如代孕现象盛行。所以,我国应当撕下曾经被遮掩的同性恋的神秘面纱,正视同性恋者,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正确认识同性恋这一现象,对同性恋了解越深,被骗婚的异性恋女性也会随之减少。
  同时,也不能忽略对同性恋的责任教育,让他们做一个有责任的人。而对女性,加强法治教育,大多遭到家暴或者丈夫是同性恋的女性总认为自己的付出会感动自己的丈夫,这种单方面的感情付出在女性中较为常见,因此教育她们婚后可能遇到的危险,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收集证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二) 通过法律保障同妻的合法权益
  第一,对现行《婚姻法》解释时,应当包括其中一方是同性恋的情况。在离婚的条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项,与他人同居不应当仅包括与异性同居,且应当包括与同性同居。同时,在离婚诉讼中,对骗婚的男同性恋应当认为是过错方,应当承担对同妻的损害赔偿,否则大多数的同妻就像本文中的林红一样,为家庭付出了很多,被骗进入婚姻,离婚还要受到威胁,最终却得不到任何的补偿。
  第二,对同性恋骗婚的证据规则进行确立。本人认为,同性恋骗婚后出轨相较于异性恋结婚后出轨的情形,证据的搜集方面更加困难。同时,这些证据往往存在于QQ、微信、微博的聊天和各种同性交友软件中,具有相当的隐秘性。证据取得非常困难,同时,多数出轨人士,会删掉自己的聊天记录,也给证据的搜集带来了难度。然而同性恋骗婚的情况下,也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同妻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律师可以通过法院的批复调取同妻丈夫的聊天记录,当然,这都必须建立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之上。
  第三,将包括同性恋骗婚等通过欺诈结婚的情形都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胁迫结婚的情形,而欺诈,不少学者认为欺诈难以界定,因此不宜将欺诈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但根据法学理论可知,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契约,因此,缔结婚姻就不可以违背契约精神,即不可以通过欺诈获得婚姻,考虑到婚姻与合同的不同,在欺诈的界定中,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如在婚前隐瞒性取向的情况,由同性恋一方进行证明。
  只有社会认知和法律双管齐下,才可能减少甚至消灭同妻现象,才更有利于保护同妻以及所有女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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