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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机构检查营运车辆的超速违章,既合法又合理,也是政府和领导所期望,属于运输管理机构创新执法方式的典范。
日前,浙江省某市运管所对营运车辆超速行为进行检查,并对违章车辆暂扣了车辆营运证,被扣证者向省内某著名媒体投诉,认为测速是交警的职权,运管机构这样做是越权行政行为,对此,媒体进行了讨论,并且最终将这一行为认定为暂扣证件不合法。笔者以为:该媒体所持观点并不正确,运管机构查处超速违章有权利也有责任!
运管与交警处罚的区别
要分析运管机构查超速行为的合法性,我们不妨对运管机构测速、扣证及处罚与交警测速处罚的区别进行分析,他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依据不同
交警查处超速违章的依据主要是交通管理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的规章。而浙江省运管机构查处营运车辆的超速违章的依据则是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要求运输经营者“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众所周知,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首当其冲的当然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都不可能出现“本企业的驾驶员允许违法行车”之类条款,即使有也属于无效条款。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给予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也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监管的重要内容。而违法超速行驶显然属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予以监管,否则就是失职。
2.监管范围不同
交警查处超速违章的监管对象是针对所有运行的车辆,这些车辆无论是营运车还是非营运车辆,都属于其管辖范围。而运管机构查处超速违章,其监管对象只能是针对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不属于其监管范围。
3.保护目的不同
交警查处超速行为,是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主要是为了保护驾驶人员及车外人员(包括路边行人及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其他人)的安全。对于非营运车辆,很多情况下,车内并无乘客,即使有,他们与车主往往是亲朋好友或同事关系,即使出现重大伤亡事故,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处理,不会引起重大社会问题或者集体上访事件。同时,由于非营运车辆一般载客人数比较少,不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件。
而营运车辆是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的,其服务对象是非特定人群,营运车辆除了需要确保安全性外,还需要确保乘客的及时、舒适、方便等。如果营运车辆提供的运输服务缺少了安全、及时、舒适等任何一个环节的内容,都可能引起投诉、矛盾,这是所有非营运车辆不需要的特殊要求。可见,对营运车辆行驶过程中全程监管,除保证司乘人员安全性以外,还包括维护车上乘客其他利益的目的。如果营运车辆在路上超速、超载等各类违章频发,即使不发生交通事故,也足以引起乘客的焦虑、恐慌并投诉,使其合法利益受损。
作为营运车辆,如果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很容易发生车上乘客的群死群伤事件。由于车上乘客的不确定性,他们与司机、经营者只是运输合同关系,再加上可能牵涉到众多人数,因此处理不当可能引起重大社会矛盾。
另外,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巨额的赔偿还会导致运输经营者倒闭、破产,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诸如其他乘客出行困难等。
可见,运管机构保护乘客的权益内容比交警保护的利益更加广泛,运管机构的责任也更加重大,迫切需要运管机构创新管理方式,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营运车辆不发生各类违章。
4.处罚对象不同
交警查处超速,其惩处对象是超速驾驶员。而运管机构查超速违章,其惩处的对象则是运输经营者。例如,甲公司的驾驶员张三驾驶营运车辆超速,交警的处罚对象是驾驶员张三,而运管机构的处罚对象则是甲公司。
运管对营运车超速查处有合理性
由于营运车辆担负着运输非特定多数人的任务,因此,其承担着比非营运车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如果对营运车辆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种违章行为等同于非营运车辆,显然是不公平的。
举例来说,如果某单位自备车辆驾驶员有一些不良驾驶习惯,例如喜欢开超速车、酒后开车、闯红灯等,单位领导一般都清楚了解,并且随时可以将其撤换。
而作为营运车辆,普通的乘客、货主在乘坐营运车辆前,根本不可能知晓该驾驶员是否有不良驾驶习惯。而一旦上车,则往往会无故地承受因为驾驶员不良驾驶习惯造成的交通事故恶果及没有发生事故时引起的担忧。
因此,对于营运车辆,迫切需要社会加强对其从业人员更严格的监管。而交警测速,对于营运车辆来说,惩罚幅度显然过低,而超速行为又往往能让车主招揽到更多的乘客,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作为营运车辆,如果只有交警一家监管其违法行为,其违法成本往往会比较低。对于一个喜欢超速行驶的营运车辆驾驶员,其多揽到的业务款往往会比超速违章而付出的罚款还要多。只有一家监管仍然不能有效地遏止营运车辆各类违章的发生。
同时,由于交警的处罚对象只是驾驶员,与经营者无关,不容易引起经营者重视。而运管机构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可以形成多家共治营运车辆安全的局面,迫使运输经营者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从而进一步减少驾驶员违章行为的发生。
政府需要运管机构来管理超速违章
很多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表明了一点:政府要求运输管理机构深入地管理安全工作。
在浙江省范围内,无论什么原因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包括超速、超载、操作不当等),无一例外地都会追究到车籍地运管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这种责任追究机制表明,运输管理机构必须管安全。而要管安全,就必须对各种类影响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管。
根据权责对应的原则,运输管理机构管理安全,必然需要有相应的抓手,该抓手就是《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的处罚规定。因此,运管机构不但可以测速,而且还可以对诸如闯红灯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通过这些处罚,迫使运输经营者更加负责地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如果有一天,当营运车辆因为超速、超载、闯红灯、操作不当等违章行为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事后进行责任追究时,运管机构不再负任何责任。那时,同样也可以表明:政府和领导不再需要运管机构管理安全而只需要交警一家管安全。
日前,浙江省某市运管所对营运车辆超速行为进行检查,并对违章车辆暂扣了车辆营运证,被扣证者向省内某著名媒体投诉,认为测速是交警的职权,运管机构这样做是越权行政行为,对此,媒体进行了讨论,并且最终将这一行为认定为暂扣证件不合法。笔者以为:该媒体所持观点并不正确,运管机构查处超速违章有权利也有责任!
运管与交警处罚的区别
要分析运管机构查超速行为的合法性,我们不妨对运管机构测速、扣证及处罚与交警测速处罚的区别进行分析,他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依据不同
交警查处超速违章的依据主要是交通管理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的规章。而浙江省运管机构查处营运车辆的超速违章的依据则是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要求运输经营者“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众所周知,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首当其冲的当然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都不可能出现“本企业的驾驶员允许违法行车”之类条款,即使有也属于无效条款。
(2)《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给予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也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监管的重要内容。而违法超速行驶显然属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予以监管,否则就是失职。
2.监管范围不同
交警查处超速违章的监管对象是针对所有运行的车辆,这些车辆无论是营运车还是非营运车辆,都属于其管辖范围。而运管机构查处超速违章,其监管对象只能是针对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不属于其监管范围。
3.保护目的不同
交警查处超速行为,是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主要是为了保护驾驶人员及车外人员(包括路边行人及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其他人)的安全。对于非营运车辆,很多情况下,车内并无乘客,即使有,他们与车主往往是亲朋好友或同事关系,即使出现重大伤亡事故,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处理,不会引起重大社会问题或者集体上访事件。同时,由于非营运车辆一般载客人数比较少,不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件。
而营运车辆是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的,其服务对象是非特定人群,营运车辆除了需要确保安全性外,还需要确保乘客的及时、舒适、方便等。如果营运车辆提供的运输服务缺少了安全、及时、舒适等任何一个环节的内容,都可能引起投诉、矛盾,这是所有非营运车辆不需要的特殊要求。可见,对营运车辆行驶过程中全程监管,除保证司乘人员安全性以外,还包括维护车上乘客其他利益的目的。如果营运车辆在路上超速、超载等各类违章频发,即使不发生交通事故,也足以引起乘客的焦虑、恐慌并投诉,使其合法利益受损。
作为营运车辆,如果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很容易发生车上乘客的群死群伤事件。由于车上乘客的不确定性,他们与司机、经营者只是运输合同关系,再加上可能牵涉到众多人数,因此处理不当可能引起重大社会矛盾。
另外,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巨额的赔偿还会导致运输经营者倒闭、破产,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诸如其他乘客出行困难等。
可见,运管机构保护乘客的权益内容比交警保护的利益更加广泛,运管机构的责任也更加重大,迫切需要运管机构创新管理方式,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营运车辆不发生各类违章。
4.处罚对象不同
交警查处超速,其惩处对象是超速驾驶员。而运管机构查超速违章,其惩处的对象则是运输经营者。例如,甲公司的驾驶员张三驾驶营运车辆超速,交警的处罚对象是驾驶员张三,而运管机构的处罚对象则是甲公司。
运管对营运车超速查处有合理性
由于营运车辆担负着运输非特定多数人的任务,因此,其承担着比非营运车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如果对营运车辆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种违章行为等同于非营运车辆,显然是不公平的。
举例来说,如果某单位自备车辆驾驶员有一些不良驾驶习惯,例如喜欢开超速车、酒后开车、闯红灯等,单位领导一般都清楚了解,并且随时可以将其撤换。
而作为营运车辆,普通的乘客、货主在乘坐营运车辆前,根本不可能知晓该驾驶员是否有不良驾驶习惯。而一旦上车,则往往会无故地承受因为驾驶员不良驾驶习惯造成的交通事故恶果及没有发生事故时引起的担忧。
因此,对于营运车辆,迫切需要社会加强对其从业人员更严格的监管。而交警测速,对于营运车辆来说,惩罚幅度显然过低,而超速行为又往往能让车主招揽到更多的乘客,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作为营运车辆,如果只有交警一家监管其违法行为,其违法成本往往会比较低。对于一个喜欢超速行驶的营运车辆驾驶员,其多揽到的业务款往往会比超速违章而付出的罚款还要多。只有一家监管仍然不能有效地遏止营运车辆各类违章的发生。
同时,由于交警的处罚对象只是驾驶员,与经营者无关,不容易引起经营者重视。而运管机构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可以形成多家共治营运车辆安全的局面,迫使运输经营者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从而进一步减少驾驶员违章行为的发生。
政府需要运管机构来管理超速违章
很多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表明了一点:政府要求运输管理机构深入地管理安全工作。
在浙江省范围内,无论什么原因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包括超速、超载、操作不当等),无一例外地都会追究到车籍地运管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这种责任追究机制表明,运输管理机构必须管安全。而要管安全,就必须对各种类影响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管。
根据权责对应的原则,运输管理机构管理安全,必然需要有相应的抓手,该抓手就是《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的处罚规定。因此,运管机构不但可以测速,而且还可以对诸如闯红灯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通过这些处罚,迫使运输经营者更加负责地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如果有一天,当营运车辆因为超速、超载、闯红灯、操作不当等违章行为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事后进行责任追究时,运管机构不再负任何责任。那时,同样也可以表明:政府和领导不再需要运管机构管理安全而只需要交警一家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