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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制造毒品案件中,对于不能加工出毒品成品、半成品的,应认定为毒品废液、废料,不计入毒品数量。对既未遂并存的制造毒品案件,既未遂数量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制造毒品罪既遂处罚。案号一审:(2014)南法刑初字第00893号二审:(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