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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演变对于封建王朝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关键作用,本文以史为鉴,通过对古代相权制约模式的演变进行分析,剖析秦朝与唐朝相权制约背后的缺陷与弊病,试图寻找出以“权利制约权力”这种适于政治新常态下的权力制约模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宰相制度 权力 权利 制约
综观我国封建王朝历史,古代辅佐君王处理全国政务的最高行政长官通称为“宰相”。宰相在我国封建王朝中作为百官之首,占有“一人之上,万人之下”的地位,其权力已然成为仅次于皇权的最大权力拥有者,不可避免有可能会造成权倾朝野,一手遮天的情况。为此,我国古代君王对相权采取过诸多措施以制约其权力。权力的合理使用已经成为保障国家富强、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的必须力量,善用可兴国兴邦,滥用则会导致权力腐败。因此,研究古代相权制约演变的过程,对于当今权力制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封建王朝下相权演变进程概况及分析
中国封建社会的宰相制度由春秋战国时期“相卿制度”演变而来,在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二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从秦朝到清朝,由于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各种政治力量的变化以及客观环境的变化导致相权制约模式不断进行演变,经历了由独相制到群相制再到监相制的过程。
相权的制约演变实现了皇权对相权的约束即垂直权力层级之间的约束和分权制衡下宰相与平行官员之间的监督即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在相权制约制度演变的背后,其核心都是为了维护君主集权而诞生的产物,是国家权力的自我约束。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发现古代相权制约模式演进背后的弊病,试图找寻出一条适于当代政治新常态下权力制约的道路。
二、顶层设计的缺陷:秦朝独相制专权
秦统一六国后,以丞相作为中央行政体制的首脑,宰相制度正式形成。秦朝所谓“三公”实质上是一种独任型的丞相制,丞相才是真正的宰相之任。可见,相以下官吏并未真正进入法定编制,这也就导致了秦朝宰相独权,出现吕不韦、赵高等位高权重,总领百官独揽大权的后果,使得秦王朝皇权受其左右。反观秦王朝史,归根结底,正是秦朝“三公制度”设立初期,并未做好相权制约的顶层设计,忽略权力制约制度下的系统性、公平性和协同性,导致一权独大,使得权力制约的空隙过大,出现肆意妄为的机会。正如邓小平所说“好的制度可以使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制度的顶层设计是非常关键的。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局限:唐朝群相制分权
唐朝时期的宰相制度是古代封建王朝群相制的典型。唐朝宰相并非一人,而是多人共同对皇帝负责,集体执政,即“群相制”。在这种三省分立的宰相制度下,相权分立,分割了相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力的过于集中。但在唐朝群相制的背后,不難发现有其极大的局限性:第一、随着三省长官的不断演变,在三省制的三权分立下,宰相们的品阶地位不同,很难真正发挥出制约与监督权力的作用。第二、三省长官制度背后的相互制约是上等阶层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从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自我约束,仅靠这种机制是很难从根本上制约权力的。
由此可见,虽然唐朝在秦朝独相制专权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实质上并未真正的做到权力制约。仅仅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来抑制权力的扩张是不合时宜的,特别是在当今政治文明新的发展阶段,因此需要对权力制约模式进行更深入的变革,使得社会发展向着更好阶段演进。
四、政府构建“权利制约权力”模式的有效途径
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我国政治文明的新发展,实现了权力制约力量的公平性、灵活性和协同性。政府作为国家公共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对于建立权力制约模式有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在权利制约权力模式的运行发展中就必然需要重视政府的作用。
1.完善制度建设,为权力的制约提供顶层制度保障。一是要完善我国法律机制,为公民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二是要健全我国公民参政机制,真正的发挥权利制约作用。在实际生活中,公民权利经常被忽视,因此我们要健全我国公民参与机制,加强对公民参与权的保障,真正发挥权利制约的作用。
2.注重公民政治参与,以权利群来制约权力。一是加强个体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联合。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都是其单个体权利,将个体权利主体为了相同目标进行联合,因为人多则不容易污染,人数众多的群体,更不容易走上邪路或发生腐败。因此应当加强公民个体间的权利联合,通过基本权利群进行权力的监督。二是加强公民与组织间的合作。一方面它们承认公民权利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它们又要排挤、甚至迫害公民权利。应扩大公民与组织间的合作,协调好公民与组织间的关系,通过权力与权利联合去制约权力,从而达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最优化这一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宏彩.行政公开:制度文明的新发展[J].南京社会科学,2003,(12):48-55.
[2]陈宏彩邓蓉敬.以权利制约权力:政治文明的新发展[J].理论与改革,2003,(6):21-24.
[3]徐爽.以权利制约权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基本权利立法实践的发展[J].政法论坛,2011,(11):118-122.
作者简介:王雨薇(1993—)女。民族:汉。陕西咸阳人。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专业。
关键词:宰相制度 权力 权利 制约
综观我国封建王朝历史,古代辅佐君王处理全国政务的最高行政长官通称为“宰相”。宰相在我国封建王朝中作为百官之首,占有“一人之上,万人之下”的地位,其权力已然成为仅次于皇权的最大权力拥有者,不可避免有可能会造成权倾朝野,一手遮天的情况。为此,我国古代君王对相权采取过诸多措施以制约其权力。权力的合理使用已经成为保障国家富强、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的必须力量,善用可兴国兴邦,滥用则会导致权力腐败。因此,研究古代相权制约演变的过程,对于当今权力制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封建王朝下相权演变进程概况及分析
中国封建社会的宰相制度由春秋战国时期“相卿制度”演变而来,在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二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从秦朝到清朝,由于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各种政治力量的变化以及客观环境的变化导致相权制约模式不断进行演变,经历了由独相制到群相制再到监相制的过程。
相权的制约演变实现了皇权对相权的约束即垂直权力层级之间的约束和分权制衡下宰相与平行官员之间的监督即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在相权制约制度演变的背后,其核心都是为了维护君主集权而诞生的产物,是国家权力的自我约束。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发现古代相权制约模式演进背后的弊病,试图找寻出一条适于当代政治新常态下权力制约的道路。
二、顶层设计的缺陷:秦朝独相制专权
秦统一六国后,以丞相作为中央行政体制的首脑,宰相制度正式形成。秦朝所谓“三公”实质上是一种独任型的丞相制,丞相才是真正的宰相之任。可见,相以下官吏并未真正进入法定编制,这也就导致了秦朝宰相独权,出现吕不韦、赵高等位高权重,总领百官独揽大权的后果,使得秦王朝皇权受其左右。反观秦王朝史,归根结底,正是秦朝“三公制度”设立初期,并未做好相权制约的顶层设计,忽略权力制约制度下的系统性、公平性和协同性,导致一权独大,使得权力制约的空隙过大,出现肆意妄为的机会。正如邓小平所说“好的制度可以使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制度的顶层设计是非常关键的。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局限:唐朝群相制分权
唐朝时期的宰相制度是古代封建王朝群相制的典型。唐朝宰相并非一人,而是多人共同对皇帝负责,集体执政,即“群相制”。在这种三省分立的宰相制度下,相权分立,分割了相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力的过于集中。但在唐朝群相制的背后,不難发现有其极大的局限性:第一、随着三省长官的不断演变,在三省制的三权分立下,宰相们的品阶地位不同,很难真正发挥出制约与监督权力的作用。第二、三省长官制度背后的相互制约是上等阶层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从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自我约束,仅靠这种机制是很难从根本上制约权力的。
由此可见,虽然唐朝在秦朝独相制专权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实质上并未真正的做到权力制约。仅仅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来抑制权力的扩张是不合时宜的,特别是在当今政治文明新的发展阶段,因此需要对权力制约模式进行更深入的变革,使得社会发展向着更好阶段演进。
四、政府构建“权利制约权力”模式的有效途径
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我国政治文明的新发展,实现了权力制约力量的公平性、灵活性和协同性。政府作为国家公共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对于建立权力制约模式有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在权利制约权力模式的运行发展中就必然需要重视政府的作用。
1.完善制度建设,为权力的制约提供顶层制度保障。一是要完善我国法律机制,为公民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二是要健全我国公民参政机制,真正的发挥权利制约作用。在实际生活中,公民权利经常被忽视,因此我们要健全我国公民参与机制,加强对公民参与权的保障,真正发挥权利制约的作用。
2.注重公民政治参与,以权利群来制约权力。一是加强个体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联合。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都是其单个体权利,将个体权利主体为了相同目标进行联合,因为人多则不容易污染,人数众多的群体,更不容易走上邪路或发生腐败。因此应当加强公民个体间的权利联合,通过基本权利群进行权力的监督。二是加强公民与组织间的合作。一方面它们承认公民权利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它们又要排挤、甚至迫害公民权利。应扩大公民与组织间的合作,协调好公民与组织间的关系,通过权力与权利联合去制约权力,从而达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最优化这一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宏彩.行政公开:制度文明的新发展[J].南京社会科学,2003,(12):48-55.
[2]陈宏彩邓蓉敬.以权利制约权力:政治文明的新发展[J].理论与改革,2003,(6):21-24.
[3]徐爽.以权利制约权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基本权利立法实践的发展[J].政法论坛,2011,(11):118-122.
作者简介:王雨薇(1993—)女。民族:汉。陕西咸阳人。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行政管理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