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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对于消费者公众利益等社会公益 ,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 ,当消费者公众利益遭受侵害时或有侵害之虞时 ,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 ,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 ,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