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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教育部对《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从“义务教育”角度来说,这已经是第五次动作了,前四次分别在1992、1995、2000、2001年完成的。其中前三代名为《语文教学大纲》,后两代更名为《语文课程标准》。1992年之前是初、高中放在一起的,曰为《中学语文教学大纲》,1992年起初中单独成册,曰为《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2001年之后,小学与初中合并,曰为《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高中单独列出。这是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诞生的需要。每一次修订都是一个里程碑,都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就这纵跨二十年的五代“教纲”(为方便比较起见,解读时将涵盖“大纲”和“课标”两个概念合一,下同)来说,其总体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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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建议”就是在执行“教纲”时应值得注意的若干问题,是对“教纲”在前面的阐述说明中未能尽意的地方进行补充或者强调,意在使这份文件尽可能完整一些、客观一些、全面一些。同时,在实施建议中还要结合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实际,对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有可能在执行中出现的新现象,作出相应的考虑。这五代“教纲”中的“实施建议”,可构成如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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