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涉案财物处理方面,《监察法》授予了监察机关两种处理权:程序性处理权与终结性处理权。在监察机关的涉案财物程序性处理权方面,应当增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并构建对涉案财物财产权限制程度不等的对物强制措施体系。在监察机关的涉案财物终结性处理权方面,应当根据涉案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区分不同的涉案财物,采取不同的路径进行处理。另外,应当将部分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合法财产与违法行为工具纳入监察机关的处理权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