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正义的道德动机: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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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四友教授在新著《分配正义新论:人道与公平》中认为罗尔斯理论的一大缺陷在于未充分考虑基于人性的复杂而产生的道德动机问题.但是罗尔斯不仅将个体的道德动机问题视作一个完整的正义理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正是基于《正义论》第三编中对于道德动机问题处理的不满,才在后来通过《政治自由主义》的努力试图完善对于道德动机的处理.在罗尔斯看来,民主社会中的公民身份作为一种政治理想既给予了公民支持正义的道德理由,同时这一身份也引发了公民们实现合乎情理和理性本质的欲望.即便当公民们未处于理性状态中,一个民主社会中的公共政治文化作为公民教育的土壤,可以引导他们更加理性,从而获得支持正义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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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先秦儒家乐教的反对者和批判者,老庄致力于抽掉“伤人身心”“误国害民”的儒家乐教仁义道德根基的观念,在《老子》《庄子》中已有充分的探讨,但老庄道家试图建立一种以“自然之道”为根本、包含道德仁义的新的自然乐教在其文本里还引而未发.正是在对儒家乐教的批判中,原始老庄道家从“不言之教”“至乐无乐”等否定角度奠定了“自然乐教”的基础,以《吕氏春秋》为代表的新道家则从“自然之本”“大爱之方”“生命之化”等方面肯定地阐述了以道统儒的“自然的仁爱之教”,进一步发展了原始道家的自然乐教,从而奠定了传统道家乐教、美育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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