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3-000-01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中有关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从我国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渊源出发,对于修正案中有关规定的突破性与局限性进行了考察。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渊源的梳理与总结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我国现行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法规或条文有:《宪法》第37条,39条;《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法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通过研究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宪法》中的有关条文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过于粗泛,缺乏程序方面和违反该条的后果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并无可操作性,也不能起到对该类事件的威慑作用;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的条文规定也十分简单,虽然明确规定了非法取得的口供等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仍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对于言词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也没有涉及;两高三部的关于证据的两个规定中虽然对于具体操作问题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但仍着重在于非法言词证据方面,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的规定甚少;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和通知只是检察院系统的内部规定,并无普遍适用性。综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还极不完善,存在着缺乏可操作性,类型不全面,在权威的法律中无明确规定等问题。
二、《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突破性
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修改了原《刑事诉讼法》中第43条的规定,并新增了5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规定,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方面取得了如下突破:
(一)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近年来,是否引进西方各国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成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此次的刑诉法修正案中虽未使用“沉默权”的说法,但却明文规定“不得自证其罪”,相比《刑事诉讼法》第93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司法实践中提倡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来说可以算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也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以“保障人权”为主题的体现。本条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强化控方的举证责任,督促侦查人员不再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从而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保障了处于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二)明确规定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物证,书证应予排除。这是首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非法的言词证据的处理后果——即依法予以排除,在以前的立法中只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规章中有此规定。另外,这也是首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非法的物证,书证依法予以排除。此项规定仅在现行的有关部门规章中有所体现。
(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具体规定了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根据修正案,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为:经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确认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或者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性的,依法予以排除。这些对于程序的具体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能够使非法证据对于诉讼的危害减少。
三.《刑诉修正案》(草案)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局限性
(一)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问题。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法院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另一种是依照职权进行调查。在第一种方法中,根据修正案的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提供有关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在另一种方式中,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具有对被追诉者定罪的诉讼追求,很难主动排除非法口供。
(二)取消了刑诉法中原有的“以威胁、引诱、欺骗”的相关陈述,不知出于何种考虑。
(三)对于非法的物证,书证的排除没有进行具体的程序方面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本次刑诉法修正强调“保障人权”。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遏制冤案发生,保证司法公正的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在将来一定能够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白俊华.我国排除非法口供规则考察与策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6).
[2]李津申.排除非法证据,使审判更为公正.考试周刊.2011(74).
[3]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2.3.8.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中有关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从我国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渊源出发,对于修正案中有关规定的突破性与局限性进行了考察。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渊源的梳理与总结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我国现行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法规或条文有:《宪法》第37条,39条;《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法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通过研究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宪法》中的有关条文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过于粗泛,缺乏程序方面和违反该条的后果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并无可操作性,也不能起到对该类事件的威慑作用;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的条文规定也十分简单,虽然明确规定了非法取得的口供等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仍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对于言词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也没有涉及;两高三部的关于证据的两个规定中虽然对于具体操作问题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但仍着重在于非法言词证据方面,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的规定甚少;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和通知只是检察院系统的内部规定,并无普遍适用性。综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还极不完善,存在着缺乏可操作性,类型不全面,在权威的法律中无明确规定等问题。
二、《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突破性
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修改了原《刑事诉讼法》中第43条的规定,并新增了5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规定,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方面取得了如下突破:
(一)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近年来,是否引进西方各国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成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此次的刑诉法修正案中虽未使用“沉默权”的说法,但却明文规定“不得自证其罪”,相比《刑事诉讼法》第93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司法实践中提倡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来说可以算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也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以“保障人权”为主题的体现。本条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强化控方的举证责任,督促侦查人员不再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从而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保障了处于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二)明确规定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物证,书证应予排除。这是首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非法的言词证据的处理后果——即依法予以排除,在以前的立法中只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规章中有此规定。另外,这也是首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非法的物证,书证依法予以排除。此项规定仅在现行的有关部门规章中有所体现。
(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具体规定了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根据修正案,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为:经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确认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或者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性的,依法予以排除。这些对于程序的具体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能够使非法证据对于诉讼的危害减少。
三.《刑诉修正案》(草案)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局限性
(一)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问题。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法院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另一种是依照职权进行调查。在第一种方法中,根据修正案的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提供有关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在另一种方式中,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具有对被追诉者定罪的诉讼追求,很难主动排除非法口供。
(二)取消了刑诉法中原有的“以威胁、引诱、欺骗”的相关陈述,不知出于何种考虑。
(三)对于非法的物证,书证的排除没有进行具体的程序方面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本次刑诉法修正强调“保障人权”。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遏制冤案发生,保证司法公正的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在将来一定能够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白俊华.我国排除非法口供规则考察与策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6).
[2]李津申.排除非法证据,使审判更为公正.考试周刊.2011(74).
[3]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