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租界法制性质论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anyou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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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以后,根据中外不平等条约,中国租界及其法制产生了。这种法制由中国租界制定或认可,并在租界区域内实施并发展、终止。当前,对中国租界法制性质的认识还不一致。对中国租界法制的认识绕不开这一法制的性质问题。通过从四个维度的分析,便可对中国租界法制的性质有较为正确认识。这四个维度是:中国租界法制是中国领土上的中国法制;中国租界法制是在20世纪初清末法制改革前就建立起来的近代法制;中国租界法制是中国特殊的近代法制;中国租界法制是中国近代的区域法制。把中国租界法制的这四个维度整合起来,就可以较为正确地得出中国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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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横跨合同法与公司法两大领域,其本质为嵌入公司法的合同,其性质为资本性交易。《九民纪要》后,对赌纠纷的裁判思路由效力管控转变为履行规制。后《九民纪要》时代,应着重考察对赌纠纷裁判的法律适用逻辑与诉讼体系定位。对赌纠纷的裁判逻辑是资本维持原则与同股同权原则,前者涉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后者涉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合同无效说”与“履行不能说”均难以为对赌的裁判提供合理支持。从裁判者视角来看,在请求权体系内考量对赌,应将资本维持定位在“抗辩”环节,同股同权定位为“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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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诚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在单一犯罪中不存在任何疑义的概念,当其适用语境转移到认罪认罚中的共犯共同被告人时,便存在解释空间。认罪认罚中共犯共同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具有特殊性,即其供述内容不仅涉及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时还超过这一范围的限制;此外,共犯共同被告人供述的证据性质的界定亦存在很大的争论。对共犯共同被告如实供述的范围,其不仅包括被告人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应包括其他共犯罪行为人及其犯罪事实;而至于如实供述的证据性质,应将其界定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应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
为应对算法技术形成的数字化生存困境,免受自动化决策约束权应运而生。该项权利赋予数据主体自治性尊重,是技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有助于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创建信任性互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2条选取了严格禁令与积极权利路径的中间路线,设定了横跨公私场景下自动化决策实施的正当性基础,构建了多层次立体化联动保护机制。但该条制度设计存在限制过多、指引不明、规则科学性不足以及实效堪忧的缺憾。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在借鉴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扩展行权适用的决策类型,厘清对个人产生影响的判断标准,并面向数据生命
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实质上是在已经开始的刑事终局执行程序中优先实现民事债权,是一项程序性规则。切实有效地落实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原则应致力于相关保障机制的构建,包括建立暂缓执行制度和财政回拨制度、加强检察监督、健全财产查控和保全制度。同时,针对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选择性履行、执行机构追缴时没有为优先受偿的主张预留接口等情形,也应当为民事债权人提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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