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存在问题与对策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dghghjhghj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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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民事、行政纠纷增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对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才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笔者通过对钦北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行检察;化解矛盾;调研
  
  一、民行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09年,钦北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民行申诉案件45件,立案审查55件,息诉4件,建议提请抗诉获自治区院支持2件,提请抗诉获市院支持12件,提请抗诉获改判7件,改判率为58.3%;提出检察建议20件,法院采纳19件,检察建议采纳率为95%;督促、支持起诉19件,成功办理督促起诉18件,支持起诉成功率94.7%。
  钦北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一)在审判监督中普遍运用检察建议。运用检察建议,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和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钦北区检察院注重利用检察建议的上述优点,积极与同级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存在分歧,争取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接受、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在执行监督中试行运用检察建议。长期以来,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一直成为困扰司法工作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为此,钦北区院通过检察建议,适时拓展监督范围,积极探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主动参加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化解矛盾纠纷。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现象以及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钦北区院在与法院就执行个案进行探讨达到共识的基础上,及时向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尽快结案。如2009年9月,在一起镇政府与农民的债务纠纷执行中,钦北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主动与法院的办案人员沟通,共同工作,联合做镇政府主要领导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达成了共识,促使镇政府执行了法院的判决,从而有效地化解了群众与政府的矛盾纠纷。
  (三)在公益诉讼监督活动中积极运用检察建议。注重加强公益诉讼活动监督,积极探索对假借公权而损害公益事件的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如钦州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与龙某某等八人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案件再审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国家利益的职务犯罪,钦北区院即通过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按职务犯罪案件另行审理。经过沟通协商,法院很快采纳了检察建议,确认该案属职务犯罪案件,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
  
  二、民行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存在的问题
  
   (一)民行监督方式可操作性低。由于我国法律对民行检察权的规定只是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既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介入时间、形式,也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权限,致使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身份不明确,诉讼庭审活动情况难以了解,从而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违法情况。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事后监督现状,增加了检察机关履行民行诉讼活动监督的难度。
  (二)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无法可依。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执行活动的监督没有具体规定,致使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活动监督无从入手。同时,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受到审判机关的排斥。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10日法复 (1995)5号批复认为:“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0年7月10日法释(2000)16号批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内部监督和行政监督模式,使得各级法院认为执行监督是自己内部的事,从而对来自外部的检察监督有抵触和排斥情绪,致使一些审判和执行人员不配合甚至规避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
  (三)再审检察建议于法无据。从我院民行检察工作的成效看,大多数靠运用再审检察建议而取得。但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均出台了有关检察建议的规定,但这一规定都非常笼统、简单,实践中可操作性极低,并且规定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前提是与法院协商一致。因此,再审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抗诉必然引起再审,而再审检察建议在性质上仅是一种建议,案件是否再审,取决于法院的态度,取决于检察院与法院能否协商一致,从而制约了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基层检察院无抗诉权。基层检察院承担着80%的检察业务,与基层群众联系最直接,接触实际工作多,对同级法院审理的民行案件,情况较为清楚,调查取证条件较为便利,容易对民行诉讼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抗诉只能通过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造成上级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多,抗诉案件集中,上级检察院受理后又将大部分案件转交基层检察院办理,而案件的再审又往往集中在二审法院,从而形成不合理的“倒三角”现象,这样既挫伤了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影响了案件的抗诉效率和抗诉质量。
  
  三、加强民行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民行检察法律制度。建议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监督地位、职权,细化检察机关在监督民行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规定。在立法规定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如制定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解释,对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具体操作程序、检察机关是否出庭,以及再审检察建议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提供更宽的法律空间。
  (二)加强和改进民行抗诉工作。一是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同时注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二是着重针对人民法院在举证通知、举证期限、法律文书送达等环节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并以此找准抗诉案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努力使案件抗准、抗稳,切实提高提抗支持率、再审改判率。三是注重提高抗诉书的抗诉说理性,准确把握抗点,要全面、充分、细致地阐述抗诉理由,增强抗诉理由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三)探索运用检察建议。一是运用检察建议启动法院再审程序。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争取与法院就检察建议的适用原则、范围和作用达成书面或口头上的协议,为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实施打下基础。二是善于运用检察建议督促支持起诉。在注重运用抗诉等刚性监督方式的同时,也要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柔性监督方式,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民行办案效果和办案效率。三是善于运用检察建议扩大监督对象。对那些确有错误,又依法不能上诉、不能再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运用检察建议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地位,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四)探索民行案件和解的监督方式。民行案件实现和解,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的体现,也是民行检察抗诉职能的补充,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民行案件运用和解监督方式,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坚持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纷争问题进行沟通、调解,促使双方取得谅解,进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实现民行申诉案件的有效解决。
  (五)创新息诉服判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通过息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息诉优先原则,针对不同申诉人的不同案情,深入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化解各个诉讼主体之间的矛盾,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息诉服判工作的全过程,把问题切实解决在老百姓身边,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营造社会稳定因素,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张顺明,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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