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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终于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由于放射工作、放射损伤及其防护的特点,《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等作业在监督管理制度、保护的对象及内容、对劳动者或工作人员的管理,设备、工作场所事故的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上实行特殊管理,其严格程度高于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我国学者也对职业病防治法与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标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