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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瑞典政府对住房的关注起源二战后的住房短缺,实行福利性的住房政策,尤其是对老人住宅的关注程度较高,政府在住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中国住房保障体系还在进一步构建的过程之中,研究并反思国外住房保障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瑞典;住房保障制度;制度体系启示
住房保障制度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瑞典政府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着重解决住房问题。当时,瑞典被认为是当时欧洲住房条件最差的国家。1935年,瑞典大约有10万城镇家庭被列入住房拥挤或住房标准低下者行列,有20万个乡村家庭住房拥挤,生活在其中的人口为100万人,住房拥挤人口相当于当时瑞典总人口的1/4。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成立了社会住房委员会,负责住房政策有关事宜,并成立国家住房贷款办公室,负责住房贷款相关事宜。
1瑞典现有住房保障制度内容
1.1政府投资建设公有住房
作为福利制国家的典型代表,从保证贫困阶层得到适当的住宿目标考虑,建设公房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各地方所有的公房公司组成的协会(SABD)管理全国的公有住房,公房公司不以赢利为目的,地方政府以无息或低息贷款提供全部建设投资,公司只计建房成本。
1.2住房制度补贴
1984年开始实行,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给退休人员的补贴,金额有时达到全部住宅费用。大约有30%的退休人员从住房补贴中受益。另一种是对低收入、多子女家庭的补贴,以住房费用为基础,在根据家庭收入和西女数量来调节。此外,还有普遍的贷款利息补贴和税收补贴。如此大范围的住房消费者补贴计划,具有显著垂直公平和水平公平,但政府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政治和经济代价。
1.3合作建房制度
瑞典全国住房合作联盟(HSB)为约10%的瑞典人提供了住宅。HSB有自己的储蓄银行,为社员提供高于一般银行利率1%的利率,但其支出仅限于与住房有关,合作社按会员入会的时间和储蓄金额决定提供住房的次序,一般8—10年可获得住房。
1.4老人住宅政策
1.4.1住宅津贴。凡家庭收入未达到一定水准的老人,通常在其老年年金中加给住宅津贴。1971年起不予收税,其数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来决定,如果是残障者则支领较多。
1.4.2一般住宅。除年金之外无其他收入来源或收入较少者,由地方政府支付与标准住宅房租相当的住宅津贴。瑞典老人大概有半数老人受领此项补助。
1.4.3年金住宅。对于符合建筑基准及年金者使用的特别公寓,或者合作经营的公寓住宅,政府自1960年起,以地利返还建筑费,同时给予40%-70%的津贴。在一般住宅中,建有年金者专用的公寓,其设备符合老人的特殊需求,同时还配有女性管理人。
1.4.4老年之家。主要收容社区贫困老人,单人房间,并建有公共餐厅,公共图书馆和健身房。
1.5政府提供国家建房贷款
实行差别对待,向政策目标倾斜。瑞典建房资金大部分来源于自筹的抵押银行的信贷,其他的由国家提供,赁款实行区别对待原则。针对不同住宅类型,提供不同档次的政策优惠,运用市场手段间接调控以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比直接的行政干预更为有效。这点值得我国借鉴。
2瑞典住房制度的启示
首先,确立和强化政府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导作用。
其次,形成保障水平层次性和手段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
再次,住房保障体制运作方式应该是在维护市场机制基础上的政府干预。
最后,财政支付能力是保持住房保障体制运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因素。
3瑞典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3.1确立和强化政府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导作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深化和健全。政府在推动住房制度商品化、社会化的同时,还应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承担起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职责。市场应作为构建住房保障体制的主体,在市场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时引导市场,补充和修正市场机制。市场机制和住房保障制度各负其责是建立一个完善的住房制度的要求,我们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中,应该不断强化确立政府的主导作用。
3.2形成保障水平层次性和手段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
由于居民收入水平有差别,保障对象的具体住房支付能力是有差别的,住房保障也该确保保障水平的层次性,以满足不同保障对象的具体需求,体现社会的公平。住房保障方式的多样性是由保障需求的多样性决定的,是分层次保障的延伸,不同的保障手段,保障需求对于政府财力的要求和市场机制的影响都是不同的,为实现这种层次性,就得建立严格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制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特别是当前在人力、物力、财力都有制约的条件下,短期内难以大范围的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所以,应该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制定分级计划,采用保障手段的多元化,有步骤、分层次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3.3财政支付能力是保持住房保障体制运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因素
住房保障体制在一定层次上来讲,是政府向居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其提供的方法就是通过转移支付来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使得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中低收入者能够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实现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而这一转移的实现是需要大量有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力来实现的,而雄厚的财政支付能力就是政府调控能力的一种保障。因此,可承受的财政支持是不同住房保障模式所采取的不同措施实施的保证,是住房保障体系持续运行的保证。财政支付能力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着住房保障体制运行的效果,是住房保障体制运行可持续性的基础性因素。
这应用到我国的住房保障体制上来讲,则意味着住房保障手段和措施的选择要恰当,所达到的保障水平要适度。我国目前住房保障体系的财政投入不足,应该加大投入,但是也应该避免投入过多,西方福利国家曾经出现或正在出现的“福利的困境”也是我们的前车之鉴。
4总结
瑞典是经济发达国家,也是高福利国家的代表,这一点充分体现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举措上。其主要目标是减少住房短缺,消灭住房拥挤现象,提高住房的空间水平,将造价降到使收入一般的家庭能够租住到足够大且设备齐全的住房。我国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上还十分不完善,通过对瑞典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其建设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参考文献:
[1]田东海.住房政策:国际经验借鉴和中国现实选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2]徐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选择运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6).
[3]成思危.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标模式与实施难点[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
[4]王微主编.住房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
支宁(1991~ ),女,山西运城市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社会保障专业,研究方向:社会保障与住房制度。
关键词:瑞典;住房保障制度;制度体系启示
住房保障制度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瑞典政府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着重解决住房问题。当时,瑞典被认为是当时欧洲住房条件最差的国家。1935年,瑞典大约有10万城镇家庭被列入住房拥挤或住房标准低下者行列,有20万个乡村家庭住房拥挤,生活在其中的人口为100万人,住房拥挤人口相当于当时瑞典总人口的1/4。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成立了社会住房委员会,负责住房政策有关事宜,并成立国家住房贷款办公室,负责住房贷款相关事宜。
1瑞典现有住房保障制度内容
1.1政府投资建设公有住房
作为福利制国家的典型代表,从保证贫困阶层得到适当的住宿目标考虑,建设公房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各地方所有的公房公司组成的协会(SABD)管理全国的公有住房,公房公司不以赢利为目的,地方政府以无息或低息贷款提供全部建设投资,公司只计建房成本。
1.2住房制度补贴
1984年开始实行,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给退休人员的补贴,金额有时达到全部住宅费用。大约有30%的退休人员从住房补贴中受益。另一种是对低收入、多子女家庭的补贴,以住房费用为基础,在根据家庭收入和西女数量来调节。此外,还有普遍的贷款利息补贴和税收补贴。如此大范围的住房消费者补贴计划,具有显著垂直公平和水平公平,但政府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政治和经济代价。
1.3合作建房制度
瑞典全国住房合作联盟(HSB)为约10%的瑞典人提供了住宅。HSB有自己的储蓄银行,为社员提供高于一般银行利率1%的利率,但其支出仅限于与住房有关,合作社按会员入会的时间和储蓄金额决定提供住房的次序,一般8—10年可获得住房。
1.4老人住宅政策
1.4.1住宅津贴。凡家庭收入未达到一定水准的老人,通常在其老年年金中加给住宅津贴。1971年起不予收税,其数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来决定,如果是残障者则支领较多。
1.4.2一般住宅。除年金之外无其他收入来源或收入较少者,由地方政府支付与标准住宅房租相当的住宅津贴。瑞典老人大概有半数老人受领此项补助。
1.4.3年金住宅。对于符合建筑基准及年金者使用的特别公寓,或者合作经营的公寓住宅,政府自1960年起,以地利返还建筑费,同时给予40%-70%的津贴。在一般住宅中,建有年金者专用的公寓,其设备符合老人的特殊需求,同时还配有女性管理人。
1.4.4老年之家。主要收容社区贫困老人,单人房间,并建有公共餐厅,公共图书馆和健身房。
1.5政府提供国家建房贷款
实行差别对待,向政策目标倾斜。瑞典建房资金大部分来源于自筹的抵押银行的信贷,其他的由国家提供,赁款实行区别对待原则。针对不同住宅类型,提供不同档次的政策优惠,运用市场手段间接调控以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比直接的行政干预更为有效。这点值得我国借鉴。
2瑞典住房制度的启示
首先,确立和强化政府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导作用。
其次,形成保障水平层次性和手段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
再次,住房保障体制运作方式应该是在维护市场机制基础上的政府干预。
最后,财政支付能力是保持住房保障体制运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因素。
3瑞典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3.1确立和强化政府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导作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深化和健全。政府在推动住房制度商品化、社会化的同时,还应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承担起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职责。市场应作为构建住房保障体制的主体,在市场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时引导市场,补充和修正市场机制。市场机制和住房保障制度各负其责是建立一个完善的住房制度的要求,我们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中,应该不断强化确立政府的主导作用。
3.2形成保障水平层次性和手段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
由于居民收入水平有差别,保障对象的具体住房支付能力是有差别的,住房保障也该确保保障水平的层次性,以满足不同保障对象的具体需求,体现社会的公平。住房保障方式的多样性是由保障需求的多样性决定的,是分层次保障的延伸,不同的保障手段,保障需求对于政府财力的要求和市场机制的影响都是不同的,为实现这种层次性,就得建立严格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制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特别是当前在人力、物力、财力都有制约的条件下,短期内难以大范围的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所以,应该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制定分级计划,采用保障手段的多元化,有步骤、分层次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3.3财政支付能力是保持住房保障体制运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因素
住房保障体制在一定层次上来讲,是政府向居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其提供的方法就是通过转移支付来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使得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中低收入者能够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实现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而这一转移的实现是需要大量有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力来实现的,而雄厚的财政支付能力就是政府调控能力的一种保障。因此,可承受的财政支持是不同住房保障模式所采取的不同措施实施的保证,是住房保障体系持续运行的保证。财政支付能力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着住房保障体制运行的效果,是住房保障体制运行可持续性的基础性因素。
这应用到我国的住房保障体制上来讲,则意味着住房保障手段和措施的选择要恰当,所达到的保障水平要适度。我国目前住房保障体系的财政投入不足,应该加大投入,但是也应该避免投入过多,西方福利国家曾经出现或正在出现的“福利的困境”也是我们的前车之鉴。
4总结
瑞典是经济发达国家,也是高福利国家的代表,这一点充分体现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举措上。其主要目标是减少住房短缺,消灭住房拥挤现象,提高住房的空间水平,将造价降到使收入一般的家庭能够租住到足够大且设备齐全的住房。我国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上还十分不完善,通过对瑞典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其建设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参考文献:
[1]田东海.住房政策:国际经验借鉴和中国现实选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2]徐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选择运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6).
[3]成思危.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标模式与实施难点[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
[4]王微主编.住房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
支宁(1991~ ),女,山西运城市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社会保障专业,研究方向:社会保障与住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