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OFOXX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商业方法专利是一项与传统专利不同的新型专利。目前各国专利法对商业方法专利的认定有各自不同的标准,文章对美、欧盟、日三个国家和地区对商业方法专利理论和实践进行总结,对比分析其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从中总结出对商业方法专利不同审查标准的优缺点。
  [关键词]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比较
  所谓的商业方法是指商业经营方法,是经商、交易、做生意的策略。过去一般认为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发明创造的范畴,不能授予专利权。美国自1998 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State Street Bank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案, Amazon. com , Inc. v. Barnesandnoble , Inc. 案后,明确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举措,以及从欧盟的Sohei Management System案、Pettersson System案来看,各国都相继对商业方法采取了专利的保护形式,并形成了自己的审查标准。
  一、美国、欧盟、日本商业方法专利现状及审查标准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IO)、欧洲专利局(EPO)与日本特许厅(JPO)是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专利局,这三方的商业方法专利发展代表着未来世界上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趋势,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一)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美国专利分类码第705 号中对商业方法专利所作的定义是,“装置和对应的方法,用于商业运作、政府管理、企业管理或财务资料报表的生成,它使资料在经过处理后,有显著的改变或者完成运算操作;装置及对应的方法,用于改变货物或服务提供时的资料处理或运算操作”。[1]
  在美国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以及发明必须属于法定主题的范围[2]四项条件。美国采用的是混合新颖性标准,一项专利要取得新颖性就必须不是现有技術(公知技术)。其非显而易见性即我国的创造性,共有以下三种形式:1.申请方案中的商业方法部分和与商业方法结合的技术部分都是非显而易见的;2.申请方案中的商业方法部分是显而易见的,但与商业方法结合的技术部分是非显而易见的;3.申请方案中与商业方法结合的技术部分是显而易见的,但商业方法部分本身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对实用性要求不高,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发明只要有一个微小的有益用途就完全具备了实用性。
  (二)欧盟
  欧盟目前对商业方法尚无明确定义,仅有《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二条规定,“科学原理、数学方法、实施心理活动游戏或商业方法的技术、规则、方案以及计算机程序、信息的表达是不可授予专利的。”以及在2001年11月2日于其新的审查指南中指出,“一项有技术特性的产品或者方法,即使主张专利的主题定义了或至少包括有一项商业方法,仍然具有可专利性”。[3]
  欧洲专利公约(EPC)排除纯粹商业方法的专利性,但一项具有技术特征且满足“三性”要求的商业方法可以获得专利。目前欧盟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原则是:“若商业方法没有与装置设备相联,则该方法就是EPC52(2)、52(3)所说的纯粹的商业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若商业方法运行于计算机等装置设备之上,就与其他发明一样进行‘三性’审查;为了满足创造性要求,至少需发明的某一方面解决了一个‘客观的技术问题’,从而对所属技术领域作出‘技术贡献’;严格区分经济领域和技术领域,商业方法本身的‘非显而易见’不视为发明的创造性。”
  (三)日本
  为了使本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日本特许厅在2000年9月出版的《与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指南的修改草案》前言中写道“随着个人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在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受到服务行业,金融和广告等行业的关注,而以前这些发明是专利制度所不关注的。”该草案增加了与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创造性判断的实施例子。
  日本采用同欧盟一样的绝对新颖性标准,即一项技术只有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被任何一种方式公开过,才认为具有新颖性。日本特许厅通过《专利审查指南》和《商业方法发明不具有专利性的规范》对商业方法发明的创造性做出了规范,只有当一项商业方法发明的商业方法部分和与其结合的硬件部分都是非显而易见的,该商业方法发明才具有创造性。如果仅某一部分是非显而易见的,则需从整体上予以审查——只有当其整体仍是非显而易见的,才能认定该商业方法发明具有创造性。对于实用性则从商业方法整体考量,只要整体符合技术性要求就可以算有实用性。
  二、美国、欧盟、日本审查标准比较分析
  一般而言,一项专利是否能被授予专利权或判断该专利是否有效应当通过三个方面来进行检验,即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故本文就以这三个标准为类别,分别对美、欧盟、日的审查标准进行论述比较。
  (一)新颖性标准
  新颖性是专利权的最基本要求,世界各国在制定本国的新颖性标准时,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专利制度的相关政策、签订的相关条约等。具体到商业方法专利新颖性标准,美国、欧盟、日本也各不相同:美国一般采用混和新颖性标准,欧盟和日本则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根据商业方法的特殊性,即商业方法专利绝大部分是与网络、计算机相结合的,故应充分考虑网络、计算机对商业方法专利新颖性的影响。
  (二)创造性标准
  由前文的论述可看出,欧洲专利局更看重商业方法中对技术问题解决贡献的大小,美国专利局则很少考虑技术因素,而更多考虑效果,日本专利局则兼顾二者。从美、欧盟、日三方的做法来看,三方都认为现有方法和技术的简单组合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即一项商业方法最少必须具备技术内容。美国的审查重点集中在方法上,欧盟集中在技术特征上,日本则采取整体性的判断标准;从严格程度上来说,欧盟最为严格,日本次之,随着商业方法软件在互联网上应用的扩大和成熟,可能会适当放松审查标准以防使本国的申请人处于不利竞争局面,美国最为宽松,但美国也开始逐步采取措施以提高商业方法专利的质量。
  (三)实用性标准
  由于商业方法专利常与计算机等“硬件”相结合,该“硬件”基本上都属于技术领域,并且商业方法专利都带有很强的目的性,所以要达到实用性的标准并不是很难。美国专利制度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发明只要有一个微小的有益用途就完全具备了实用性,对实用程度在所不问。欧盟则坚持传统的技术性要求,明确界分了不可授予专利的抽象观念和可授予专利的具体技术,降低了对抽象观念授予专利的风险。日本亦是如此,尽管现在对商业方法进行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突然开始保护那些传统专利法不保护的纯粹的商业方法和商业模式”。[4]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的标准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以绝对新颖性为准。商业方法有其特殊的客体,需借助计算机软硬件,与网络结合紧密,故其公开方式更加快捷、便利,且地域性更加不明显,所以在发展初期,应采用高标准、严要求以保证商业方法专利的高质量;
  2.以整体创造性标准为准。整体性标准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以避免商业方法专利滥用;
  3.明确“技术特征”的判断标准以确定实用性标准。技术性是判断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重要条件之一,要确定一项专利是否具有技术性,需要看其是否能解决技术领域内的具体问题;
  4.在确定审查标准之外,应加强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商业方法专利常与计算机软件结合,多涉及商业金融领域,传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已不足以满足要求,导致专利质量下降。
  [参考文献]
  [1]李颖怡,林艳.论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利益平衡[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45.
  [2]高山行,胡海平.试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D].情报杂志,2004(08).
  [3]张影恬.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及其在中国的实践与可行性[J].厦门科技.
  [4]张平.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05,(4):138-141.
  [作者简介]郑鋆、刘瑾,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标准中专利许可及其垄断行为的监管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0GXS5D211),浙江省重点软科学项目:外观设计专利行政保护特殊性研究(2010C25106)阶段性研究成果。
其他文献
[摘 要]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尤其是我国跟越南的交往越来越密切, 社会各界对掌握越南语人才需求越来越大, 区域内对复合型高素质外语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广西区内不少独立院校为了适应发展与服务区域经济,纷纷开设了第二外语课程,北航北海学院也不例外。作为一所生源70%来自北方的独立院校,越南语第二外语教学有着一定的难度。文章针对越南语作为第二外语在此类独立院校的教学现状、教学模式
期刊
[摘 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带来的高利润使得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政策成为各级政府政策的热点。通过引入创意资本理论,分析指出,文化创意产业也存在着贸易成本和规模收益递增,因此也体现出明显的本地市场效应。我国中部城市在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时,要注意规避大城市的本地市场效应的约束,同时在区位选择上优先考虑对创意资本需求大的地方,并注意本地传播渠道的培养。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创意资本;本地市场效应;
期刊
[摘 要]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公民有序司法参与的一条主要途径。但由于我国陪审员制度存在诸如陪审待遇相对偏低、陪审员随机选任机制未能科学确立、陪审员的权与责规定不明等问题,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实践,存在着广泛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为使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实现公民有序司法参与的目的,我国可进一步完善陪审员经济保障制度、陪审员的选任制度、陪审员的权责制度,建立陪审员责任机制与监督机制。  [关
期刊
[摘 要]刑事被告人因被害人的过当行为而受到侵害,采用另案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实为不妥。这样既不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也不利于案件的彻底解决。同时另案起诉还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允许刑事被告人在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反诉则能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关键词]刑事被告人;被害人;侵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  有这样一个民事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均为某批发市场的店
期刊
[摘 要]适当地利用群体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诉讼,并能提升司法效率,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能加大对环境污染等受害人的救濟与对造成损害者的惩罚力度,从而进一步实现环境诉讼立法上的目的,起到一定的威慑力。费用激励尤其是胜诉取酬能提升群体诉讼的利用率,使其具有启动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我国可考虑在立法与司法层面予以一定规制的保障下充分利用群体诉讼。  [关键词]群体诉讼;集团诉讼;胜诉取酬;环境公益诉讼
期刊
[摘 要]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之一——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为例,通过对该案的分析,结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阐述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其中重点是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主体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此外,对于新型的受贿案件,司法实践中应当认清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把握其裁判要点。  [关键词]受贿罪;犯罪构成;认定标准;潘玉梅受贿案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人们对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也越来越关注,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国际社会普遍遵行的原则亦深入人心。刚刚通过不久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文章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为视角,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犯罪嫌疑人保护  一、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条明确规
期刊
[摘 要]文章通过对云南省宁蒗县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考察,对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的现状、发展及存在的现实意义进行阐述,揭示了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与现代婚姻法、继承法等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这对我们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摩梭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习惯法;国家制定法    一、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  (一)永宁摩梭人的婚姻制度  摩
期刊
[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技术的发展,原本无关的技术标准与专利出现了结合,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通过结合标准滥用专利权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在此就以我国反垄断法对这种专利权滥用行为的规制为切入点,对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行为的现状及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浅显论述,并针对不足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技术标准;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  一、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客观必然性与主观能动性  (一)二者结合的客观必然
期刊
[摘 要]行业协会是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之外出现的一项重大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它在对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协会企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其某些有关职业道德标准的规定也可能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这就需要对其进行监督。文章主要就如何建设到位的对行业协会的监督进行阐述。  [关键词]行业协会;问题;监督  我国行业协会的恢复发展是在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业协会作为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