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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业协会是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之外出现的一项重大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它在对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协会企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其某些有关职业道德标准的规定也可能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这就需要对其进行监督。文章主要就如何建设到位的对行业协会的监督进行阐述。
[关键词]行业协会;问题;监督
我国行业协会的恢复发展是在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业协会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合作机制,它对企业、社会和政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通过提供集体性服务的规模经济而达到集体效率,通过对行业自律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并通过为协会成员提供行业信息而加强行业间信息和技术的交流。然而,享有社会公权对行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业协会为进一步维护协会成员的利益可能会造成权力的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大多是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职而来的,并且其经费是由政府划拨等原因而使我国行业协会未完全转变成自主性的非营利性组织,行业协会发展制度尚不完善。所以,我国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是必需的。
一、行业协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对行业协会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
第一,与行业协会自治性的基本特征相违背,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是自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发展起来的,这其中大多数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被撤销并改制而来的,它的建设与发展都是由政府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来具体组织和实施,根本没有从政府中独立出来做到“自己治理自己”,这与行业协会的特征是相违背的;另外,我国的行业协会由于其经费是由政府直接划拨的,这一重要因素就决定我国行业协会很难保持独立于政府的品质,使行业协会的执行组织等方面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而不能最大发挥其作用。
(二)我国政会不分现象较为严重
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没有得到正确的处理,导致了我国严重的政会不分现象的出现。
(三)司法监督重视不够
行业协会组织较完善的国家都有健全的行业协会法律法规,而我国行业协会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只是依靠《社会登记管理条件》和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使司法機关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无法可依,限制了司法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的行为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大量参与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这就阻却了司法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加大了监督难度。
(四)社会监督制度尚未建立
我国社会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如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方式还未真正在社会中普及开来,消费者和媒体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目前还无法可依,无部门可诉,真正的社会监督体系尚未建立。
二、建立到位的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监督
(一)完善政府对行业协会监督管理体制
一方面,树立行业协会的自治性特征,做到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活动,自己决定其事务以实现成立该组织的特定目的,努力达到最大发挥其作用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必须改变政府对行业协会经费支持的具体方式,使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支持经费通过购买信息和服务等方式对行业协会进行间接补贴,这样就可以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在业务方面的优势,以提高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与存在价值,使政府将更多精力放在对行业协会的监督上从而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二)规范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
能否正确处理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关键在于政府。要明确行业协会不隶属于政府,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机构;政府要坚决切断与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制而成的行业协会的行政联系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政府不能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不能强制行业协会完成某项任务,两者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有效合作关系,使他们各施其职,各自发挥自己对社会的作用。
(三)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
我国唯一与行业协会有关的专门法规是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他规定只是零散地分布于各部委政府文件之中,有的规定之间还相互冲突,所以政府要尽快推进并完善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通过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以及政府制定的规章,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运作模式,确立行业协会的法律合法性,使行业协会的管理与发展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这样就使司法机关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促进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四)初步建立社会监督制度
对行业协会的监督仅通过国家机关
进行远远不够的,所以还应建立起对行业协会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充分调动群众和媒体的积极性,并制定建立具体的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方式的法律法规的程序,设立专门机关接受群众和媒体的投诉,真正建立一个对行业协会的社会监督体系,使之有效的与监督体制配合,发挥它们共同的监督作用。
行业协会在对社会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可能阻碍社会的发展,所以我们就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在发挥它积极作用的同时,努力克服其缺陷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分清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实现行业协会的独立,在加快推动行业协会的立法并建立起社会监督制度下才能促进对行业协会的司法监督的完善,从而对行业协会进行到位的司法监督。
[参考文献]
[1]张冉.中国行业协会研究综述,上海,同济大学,2007.
[2]黎军.行业协会的几个基本问题,深圳,深圳大学,2006.
[3]董泽文.关于我国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的几点思考,南京,南京大学,2004.
[作者简介]田媛媛,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行业协会;问题;监督
我国行业协会的恢复发展是在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业协会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合作机制,它对企业、社会和政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通过提供集体性服务的规模经济而达到集体效率,通过对行业自律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并通过为协会成员提供行业信息而加强行业间信息和技术的交流。然而,享有社会公权对行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业协会为进一步维护协会成员的利益可能会造成权力的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大多是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职而来的,并且其经费是由政府划拨等原因而使我国行业协会未完全转变成自主性的非营利性组织,行业协会发展制度尚不完善。所以,我国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是必需的。
一、行业协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对行业协会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
第一,与行业协会自治性的基本特征相违背,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是自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发展起来的,这其中大多数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被撤销并改制而来的,它的建设与发展都是由政府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来具体组织和实施,根本没有从政府中独立出来做到“自己治理自己”,这与行业协会的特征是相违背的;另外,我国的行业协会由于其经费是由政府直接划拨的,这一重要因素就决定我国行业协会很难保持独立于政府的品质,使行业协会的执行组织等方面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而不能最大发挥其作用。
(二)我国政会不分现象较为严重
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没有得到正确的处理,导致了我国严重的政会不分现象的出现。
(三)司法监督重视不够
行业协会组织较完善的国家都有健全的行业协会法律法规,而我国行业协会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只是依靠《社会登记管理条件》和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使司法機关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无法可依,限制了司法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的行为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大量参与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这就阻却了司法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加大了监督难度。
(四)社会监督制度尚未建立
我国社会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如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方式还未真正在社会中普及开来,消费者和媒体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目前还无法可依,无部门可诉,真正的社会监督体系尚未建立。
二、建立到位的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监督
(一)完善政府对行业协会监督管理体制
一方面,树立行业协会的自治性特征,做到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活动,自己决定其事务以实现成立该组织的特定目的,努力达到最大发挥其作用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必须改变政府对行业协会经费支持的具体方式,使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支持经费通过购买信息和服务等方式对行业协会进行间接补贴,这样就可以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在业务方面的优势,以提高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与存在价值,使政府将更多精力放在对行业协会的监督上从而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二)规范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
能否正确处理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关键在于政府。要明确行业协会不隶属于政府,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机构;政府要坚决切断与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制而成的行业协会的行政联系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政府不能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不能强制行业协会完成某项任务,两者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有效合作关系,使他们各施其职,各自发挥自己对社会的作用。
(三)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
我国唯一与行业协会有关的专门法规是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他规定只是零散地分布于各部委政府文件之中,有的规定之间还相互冲突,所以政府要尽快推进并完善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通过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以及政府制定的规章,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运作模式,确立行业协会的法律合法性,使行业协会的管理与发展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这样就使司法机关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促进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四)初步建立社会监督制度
对行业协会的监督仅通过国家机关
进行远远不够的,所以还应建立起对行业协会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充分调动群众和媒体的积极性,并制定建立具体的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方式的法律法规的程序,设立专门机关接受群众和媒体的投诉,真正建立一个对行业协会的社会监督体系,使之有效的与监督体制配合,发挥它们共同的监督作用。
行业协会在对社会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可能阻碍社会的发展,所以我们就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在发挥它积极作用的同时,努力克服其缺陷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分清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实现行业协会的独立,在加快推动行业协会的立法并建立起社会监督制度下才能促进对行业协会的司法监督的完善,从而对行业协会进行到位的司法监督。
[参考文献]
[1]张冉.中国行业协会研究综述,上海,同济大学,2007.
[2]黎军.行业协会的几个基本问题,深圳,深圳大学,2006.
[3]董泽文.关于我国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的几点思考,南京,南京大学,2004.
[作者简介]田媛媛,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