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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权不足以解决履行不能中的各种类型,如不可分之债中的部分不能与不可修复之瑕疵给付,故而需在第94条中构建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定解除规范,但即便构建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定解除权亦不足以排除《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就体系而言,风险负担规则并不与"以结果为导向"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相冲突。《合同法》中损害赔偿制度应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解除权、过错责任体系下的损害赔偿及对待给付风险负担规则为履行障碍法中的风险分配提供了多元化手段,确保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