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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内容为证据调查程序的实质化,而其中证人出庭又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环节。当下我国证人出庭存在未明确建立直接言词原则,未明确规定当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但证人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程序性后果;未确立对质权;赋予了法官在决定是否通知证人出庭上过大的酌定权;证人出庭之后该如何进行调查缺乏标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提高我国证人出庭率,强化证人出庭效果,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在改革中应明确建立直接言词原则;确立被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