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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业大体经历了“融合—分立—再融合”的演变过程,从表面上看,这一戏剧性的分分合合似乎只是历史的简单回复;但实质上,银行业从分业重又走向混业是市场分工深化导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必然重构。1933年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及其建立的分业体制是分业模式的典型代表,尽管其影响深远,但分业经营法律制度从诞生开始就以人为因素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