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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困难越来越严重。一方面,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督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重叠,有效协调薄弱,监督薄弱,监督限制不力,社会各界参与不足,社会治理的环境保护模式不足,环保部门的单方面监督很难处理不断发生的环境监督问题。因此,我国的环境监督应注重监管制度的协调和改革过程中职责的明确,为社会环境监督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