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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2-000-01
摘 要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目的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纳的税额。由于二者的原则、目的不同,必然存在着差异。本文仅就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 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会计制度 税法 差异
财务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服务于不同的目的。由于二者所遵循的原则、要达到目不同,因此即便在同一会计事项的核算上也存在着差异。本文仅就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计提折旧范围的差异:
1.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工具器具、仪器仪表、电子设备、家具用具和其他生产性设备。(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5)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
2.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2)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3)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
3.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折旧范围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四点: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由原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并且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而税法规定不计提折旧。(2)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于企业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就不能扣除任何折旧费用。而会计上按照配比原则,允许对受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3)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4)税法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上还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的预计由于仅仅是估计,带有很大的不准确性,因此根据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与预计净残值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关于这一点,税法是不能认可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折旧年限也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三、折旧方法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并按照会计政策的变更予以追溯调整。
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做了严格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但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折旧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可增加折旧额;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处理相对复杂。具体来说,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式,规定了两个条件: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2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上是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对于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所以,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辅助帐进行管理。登记会计折旧年限、会计年折旧额、会计累计折旧额,以及税法折旧年限、税法年折旧额、税法累计折旧额,纳税调整额等信息。同时结合所得税会计(因为折旧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做为企业会计人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既要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制度,又要熟知税收法规的相关知识。这样才既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又能做到全面规划、多方案设计、择优选用,以达最大程度合理、合法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避免企业发生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刘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摘 要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目的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纳的税额。由于二者的原则、目的不同,必然存在着差异。本文仅就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 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会计制度 税法 差异
财务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服务于不同的目的。由于二者所遵循的原则、要达到目不同,因此即便在同一会计事项的核算上也存在着差异。本文仅就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计提折旧范围的差异:
1.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工具器具、仪器仪表、电子设备、家具用具和其他生产性设备。(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5)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
2.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2)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3)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
3.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折旧范围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四点: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由原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并且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而税法规定不计提折旧。(2)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于企业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就不能扣除任何折旧费用。而会计上按照配比原则,允许对受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3)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4)税法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上还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的预计由于仅仅是估计,带有很大的不准确性,因此根据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与预计净残值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关于这一点,税法是不能认可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折旧年限也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三、折旧方法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并按照会计政策的变更予以追溯调整。
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做了严格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但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折旧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可增加折旧额;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处理相对复杂。具体来说,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式,规定了两个条件: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2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上是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对于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所以,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辅助帐进行管理。登记会计折旧年限、会计年折旧额、会计累计折旧额,以及税法折旧年限、税法年折旧额、税法累计折旧额,纳税调整额等信息。同时结合所得税会计(因为折旧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做为企业会计人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既要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制度,又要熟知税收法规的相关知识。这样才既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又能做到全面规划、多方案设计、择优选用,以达最大程度合理、合法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避免企业发生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刘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