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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集体土地的征收属于我国的行政征收范围,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就集体土地征收上来说,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权限,依据法定条件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行为。集体土地征收实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剥夺,这最终关系到集体土地权益的保护与行政征收权的行使,也关系到集体土地成员的生存发展。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措施
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指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时应遵循的正当程序,包括征地补偿的具体操作程序,即行政征收主体在被征收主体的参与下,进行征地补偿所应遵循的步骤、时限、顺序和方式,也包括征地补偿的救济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
1.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履行不到位
征地批前的告知、确认存在国土资源部门只履行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层面问题。在告知程序方面,部分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只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户。在调查确认程序方面,部分地区只将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确认,而没有与被征地农户共同确认。
2.存在征地补偿费提前发放或由用地意向者垫付
部分地区存在建设用地批准前就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造成了批后“两公告”流于形式;个别地区还存在由用地意向者垫付征地补偿费的情况。在某些地区批前发放征地补偿费已成为“惯例”,扰乱了正常的征地程序,被征地农民认为在征地批准前就应该发放征地补偿费,如不提前发放补偿费就不配合征地工作,大大增加了征地工作的难度。
3.征地区片价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造成补偿标准落实难
征地区片价虽然解决了“同地同价”问题,但又带来了新问题。一是有些地区征地区片价调整更新不及时,造成征地补偿标准低,被征地农民不满意;二是有些区片级别划分不太合理,操作实施困难,比如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因所跨相邻地域的区片价不同而补偿标准差异很大;三是一些项目由于审批时间较长或其他原因征地周期延长,使征地批后实施阶段区片价较批前发生了变化,引起被征地农民提出增加补偿费,从而耽误了征地实施进程。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对策
1.征地法规完善
建议上级政府出台一些补偿安置条例,我国现有的土地征收中的相关规定都是分散与各个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中,这其中缺乏相应的统一性。可出台专门的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参考。将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征收的范围、征收的程序、征收的补偿、争议的裁决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保证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2.征地程序优化
建议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增加征收者与被征收者的协商环节,体现出广大农民的自主性。土地调查同时将建设项目、征地位置、土地类别、补偿安置政策等一系列的相关情况告知被征收者,且书面的传达拟定项目征地补偿安置预方案。这样能使村民在村民代表会上进行审议,使其能形成书面《村民会议纪要》。将审批前与审评后的听证会进行合并,这样能提高实际征收的工作效率。通过增加的补偿协商的环节,能使政府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预方案在村民代表会上进行了讨论并同意,建议将审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会合并到前面的听证中,能缩短征地实施的周期,有助于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将村民代表大会召开方式进行改革,延长《村民会议纪要》时效性。考虑到征地政策的相对稳定及召开村民代表会的实际困难性,必须将村民会议纪要的时间,与征地告知、听证告知书前后实现对接。实际的征收案例中,当一个村涉及多个地块被征收的时候,要求村民代表大会只会同时讨论,而地块编号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征收中是按批次分地块进行报批,这会让工作人员淡化与现实的统一性。
3.规范征地补偿费发放程序
征地补偿费应在建设用地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拨付、发放,不应提前发放,各地应充分认识到提前发放补偿费会对后续履行征地程序带来弊端,严格执行征地实施中政府主导制度,市、县政府作为征地实施的主体,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资金应由政府承担,杜绝由用地意向者垫付相关资金。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征地实施的后期管理工作,征地补偿费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付清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掌握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落实等情况,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4.征地方法创新
首先,进行征地补偿的规范,引入相关附着物的评估机制。并且参考借鉴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实际的土地征收中对出现一些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时要及时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这样能够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行为的合法性。目前,我国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范围的实践,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建议从省级政府层面進行该技术方案的提出;其次,将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进行有效的扩大,解决一些带征难题。在被征收土地受到土地征收的范围严格限定,导致直接联系到被征收者的经济损失上,但是被征土地有间延伸的一切附带损失都没有被列入到补偿范围内。从保护农村集体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考虑,应该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进行适当扩大,并且将相邻地补偿,夹心地等都算到补偿范围里,避免引起一些带征土地上的问题;最后,努力探索一些合适的方法,进行依法规范征地程序。要坚持深入基层,以人为本联系群众对接工作,诚心诚意跟被征收者谈所面临的发展形势,争取村里大部分村民对征地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并且要坚持以理服人,通过调查的资料,结合现有征地补偿标准,尽最大可能的满足村集体以及村民的合理性要求,构建一个和谐的征地环境。要坚持依法依规征地,要会办事、办好事,严格按照征地要求和补偿标准规范征地。
三、结语
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土地资源要素保障和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数量不断增加,依法依规征地既是维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严肃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必然要求。研究探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当前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邢媛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问题探究[D].内蒙古大学,2015.
[2]王艳冰。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4.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措施
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指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时应遵循的正当程序,包括征地补偿的具体操作程序,即行政征收主体在被征收主体的参与下,进行征地补偿所应遵循的步骤、时限、顺序和方式,也包括征地补偿的救济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
1.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履行不到位
征地批前的告知、确认存在国土资源部门只履行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层面问题。在告知程序方面,部分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只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户。在调查确认程序方面,部分地区只将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确认,而没有与被征地农户共同确认。
2.存在征地补偿费提前发放或由用地意向者垫付
部分地区存在建设用地批准前就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造成了批后“两公告”流于形式;个别地区还存在由用地意向者垫付征地补偿费的情况。在某些地区批前发放征地补偿费已成为“惯例”,扰乱了正常的征地程序,被征地农民认为在征地批准前就应该发放征地补偿费,如不提前发放补偿费就不配合征地工作,大大增加了征地工作的难度。
3.征地区片价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造成补偿标准落实难
征地区片价虽然解决了“同地同价”问题,但又带来了新问题。一是有些地区征地区片价调整更新不及时,造成征地补偿标准低,被征地农民不满意;二是有些区片级别划分不太合理,操作实施困难,比如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因所跨相邻地域的区片价不同而补偿标准差异很大;三是一些项目由于审批时间较长或其他原因征地周期延长,使征地批后实施阶段区片价较批前发生了变化,引起被征地农民提出增加补偿费,从而耽误了征地实施进程。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对策
1.征地法规完善
建议上级政府出台一些补偿安置条例,我国现有的土地征收中的相关规定都是分散与各个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中,这其中缺乏相应的统一性。可出台专门的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参考。将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征收的范围、征收的程序、征收的补偿、争议的裁决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保证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2.征地程序优化
建议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增加征收者与被征收者的协商环节,体现出广大农民的自主性。土地调查同时将建设项目、征地位置、土地类别、补偿安置政策等一系列的相关情况告知被征收者,且书面的传达拟定项目征地补偿安置预方案。这样能使村民在村民代表会上进行审议,使其能形成书面《村民会议纪要》。将审批前与审评后的听证会进行合并,这样能提高实际征收的工作效率。通过增加的补偿协商的环节,能使政府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预方案在村民代表会上进行了讨论并同意,建议将审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会合并到前面的听证中,能缩短征地实施的周期,有助于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将村民代表大会召开方式进行改革,延长《村民会议纪要》时效性。考虑到征地政策的相对稳定及召开村民代表会的实际困难性,必须将村民会议纪要的时间,与征地告知、听证告知书前后实现对接。实际的征收案例中,当一个村涉及多个地块被征收的时候,要求村民代表大会只会同时讨论,而地块编号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征收中是按批次分地块进行报批,这会让工作人员淡化与现实的统一性。
3.规范征地补偿费发放程序
征地补偿费应在建设用地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拨付、发放,不应提前发放,各地应充分认识到提前发放补偿费会对后续履行征地程序带来弊端,严格执行征地实施中政府主导制度,市、县政府作为征地实施的主体,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资金应由政府承担,杜绝由用地意向者垫付相关资金。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征地实施的后期管理工作,征地补偿费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付清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掌握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落实等情况,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4.征地方法创新
首先,进行征地补偿的规范,引入相关附着物的评估机制。并且参考借鉴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实际的土地征收中对出现一些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时要及时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这样能够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行为的合法性。目前,我国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范围的实践,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建议从省级政府层面進行该技术方案的提出;其次,将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进行有效的扩大,解决一些带征难题。在被征收土地受到土地征收的范围严格限定,导致直接联系到被征收者的经济损失上,但是被征土地有间延伸的一切附带损失都没有被列入到补偿范围内。从保护农村集体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考虑,应该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进行适当扩大,并且将相邻地补偿,夹心地等都算到补偿范围里,避免引起一些带征土地上的问题;最后,努力探索一些合适的方法,进行依法规范征地程序。要坚持深入基层,以人为本联系群众对接工作,诚心诚意跟被征收者谈所面临的发展形势,争取村里大部分村民对征地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并且要坚持以理服人,通过调查的资料,结合现有征地补偿标准,尽最大可能的满足村集体以及村民的合理性要求,构建一个和谐的征地环境。要坚持依法依规征地,要会办事、办好事,严格按照征地要求和补偿标准规范征地。
三、结语
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土地资源要素保障和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数量不断增加,依法依规征地既是维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严肃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必然要求。研究探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当前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邢媛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问题探究[D].内蒙古大学,2015.
[2]王艳冰。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