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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关注已久的沉疴痼疾,一方面,我国的司法与行政区划合一,司法机关由本级人大产生,法官、检察官的选拔任命均由地方决定,司法机关的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下,司法权的运行必然受到地方力量的掣肘。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也严重影响了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权力,不能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裁判,司法去行政化就有了特殊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