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企业家的行为缺陷及其外部制度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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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过20余年的市场制度变迁后,一大批原本耳熟能详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能够真正成功存活过来的“著名企业”则是凤毛麟角。纵观这些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企业家的落败经历,就其企業本身来说,企业家的行为缺陷则是导致失败原因的重要因素。显然,企业家缺陷行为主要是企业家自身意志造成的。但与当前企业制度改革相比,企业外部制度建设的滞后则是造成企业家缺陷行为产生的重要外部因素。分析企业家的行为缺陷及其外部制度原因,可以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及其对企业家和企业的影响,使企业家更主动更积极地参与到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来。
  
  一、性格决定命运,行为影响成败
  
  笔者通过对现实的观察和对现有文献的梳理,以下三个方面的企业家行为缺陷造成了企业和企业家的失败。
  (一)高度集权的独裁领导
  指在领导企业的过程中,追求绝对集中的权力和独断专行的“王者风范”与“领袖作风”。在决策上独断专行,用人上任人唯亲,经营事务事必躬亲。这种独裁领导的行为成为失败企业家的通病。国有企业但凡不亏损、正常经营和获得巨大成功的,其“当家人”无不是借助国家赋予的控制权来进行“强权统治”的。典型代表如云南红塔的褚时健,在任期间身兼烟草专卖局局长、烟草公司经理、郑烟厂厂长、书记等职务,在厂里形成至高无上权威。从重大经营决策到“批烟”这样的具体事务,全凭他的条子或电话。在非国有企业特别是家庭式的和私人性质的民营企业家里,这种独裁领导行为更是普遍存在。如当年南德集团的牟其中和巨人集团的史玉柱。在巨人集团,一切决策和经营事务都由史玉柱一个人说了算,其权力大到何种程序,连他自己也说不清楚。
  这种独裁领导,使得企业家忽略了对继任者的培养和对下属的教育,导致公司大事、小事时时处处以他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完全依赖他的“英明领导”才能运作,从而在他离开企业后,企业便处于瘫痪状态,土崩瓦解。
  (二)官商合谋的权钱交易
  即拉拢和腐蚀政府官员,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和工程,甚至侵吞国有资产成为有官员支持的权贵企业家。曾经的上海首富周正毅就是一例。周正毅在经营上海“东八块”房地产项目过程中,通过贿赂政府官员取得开发权,最终因官员腐败案牵连下马,被揭发出大量的权钱交易行为。很多富豪在面临法律制裁时,仍以其政治背景作为掩护,妄图逃避法律制裁。在这种行为的企业家,抛开其是否有资本积累的“原罪”不谈,在中国立志于建立规范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仍然勾结政府有关部门实权官员,以权钱交易作为其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最后东窗事发,因腐败案或被揭发被捕收场。有这种行为的企业家往往还热衷于媒体的曝光炒作,将成为企业明星作为结交高官的途径。这种进行权钱交易的企业家,往往会为了勾结官员,牺牲企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到头来企业也毁于一旦。
  (三)投机取巧,营私舞弊的非法经营
  具体表现为不讲诚信、账务造假、非法集资、偷税漏税、假冒伪劣。原深圳爱多集团董事会主席胡志标和原深圳华政集团董事长吴志剑的被捕入狱就是由于合同诈骗、票据诈骗和账务造假等行为导致的后果。这些企业的企业家只有赚钱的冲动,没有创造可持续经营的内在需求,靠钻法律空子和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最终由于会计、审计上的违法行为和消费者的投诉而被淘汰出局。
  这些行为缺陷的存在注定了企业的毁灭和失败,而那些在20年改革风雨中屹立不倒,坚持到今天的企业和企业家无不是将功夫下在完善公司内部制度、规范企业和企业家自身行为上,才得以顺利成长。所以,从另一方面来说,只有转变企业家的这些缺陷行为,企业家才有可能成为一名卓越的企业家。
  
  二、制度一滞后,行为打折扣
  
  要想改正这些缺陷行为,必须了解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转型期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外部制度的滞后是造成这些现象的重要因素。行为缺陷的外部制度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政府干部人事制度的滞后
  这一点主要对于国企经营者而言。国有资产管理的权责不对称与政府部门干部60岁以下实际的终身制和现有干部选拔制度共同导致了目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能履行出资人职责,从而对国企经营者监管不力。这种监管不力对国企经营者来说,是造成独裁专断和内部人控制的主要原因。国企经营者的任免制度和激励制度的不完善又加强了这种独裁领导的行为倾向。
  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国有资产。按照《公司法》规定,管理国有资产的政府部门享有作为出资人的三项权力: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承担并没有具体规定。这种权责不对称,使得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实际上无人承担。因此,出资人责任的虚无化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实践中成为一句空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监管国企经营者的压力。此外,我国政府部门人员长期以来只要不违反党纪国法,即使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也可升迁、异地为官或继续留任,直到退休,即实际的60岁以下的终身制。这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也就失去了监管国企经营者的动力。在干部人才选拔上,由于领导搞平衡和多在机关中选拔,使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者队伍素质难以提高,并促便政府干部忙于人际关系,影响了管理者对国企经营者监管的能力。三种因素结合起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者对国企经营者的监管既无压力,又无动力,能力也不足,从而未将出资人应有的对国企经营者的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失去监管的国企经营者独裁领导,有缺陷行为的形成也就成为可能。因此,国企经营者为追求收益和声望最大化,易于选择实施短期行为,通过独断专权来强行配置现有资源以提高短期经济效益,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国企经营者独裁领导的趋势。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干部人事制度的滞后,对国企经营者的影响无法通过机构改革来消除。目前,我国虽已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专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但如果依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不落实到人,管理者有权无责,权责不对称,干部能上不能下,这种机构改革也是一种徒劳,对于改变现实没有帮助。所以,政府干部人事制度的滞后助长了国企经营者独裁领导行为缺陷的形成。
  (二)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滞后
  自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虽然政府职能转变随机构改革有重大的突破,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已大大缩小,组建了一些行业协会,但是由于涉及到许多相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切身利益,职能转变进程缓慢,机构改革阻力重重,政府职能转变严重滞后于“两权分离”的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民营企业的发展,离“高效”、“务实”还差得很远。这种滞后具体表现为政府与企业权责划分不清、政府部门之间权责不清以及由这些情况导致的各级各类行政审批权的持续存在、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充当起“二政府”的角色等现象。政府与企业的权责不清,使政府机构把持着本不该有的审批权,管了不该管的事,企业解决了本该由政府解决的问题,掏了不该掏的钱。政府机构之间权责不清,造成政府部门对有经济利益的事情竞相向企业重复收费,而企业要求政府解决的问题,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这种职能转变的滞后,迫使有些企业家拉拢政府官员以求问题的高效解决和降低企业成本,也为有些企业家勾结拥有行政审批权的相关官员进行权钱交易活动提供了空间,官商合谋的权钱交易行为在这种职能转变滞后情况下也就继续存在。
  (三)法律、会计、审计制度的滞后
  法律制度的严重短缺,以及会计、审计制度的不完善,扭曲了企业家的正常经营行为,造成了市场不规范的强烈印象和事实,使得投机取巧、营私舞弊的非法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反地方保护、反垄断法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失,使行为垄断无人监管;作为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的人民群众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权的法律制度缺失,导致对国企经营者的内部监督常常失灵;司法制度的不健全和司法独立保护制度的缺失使得本来就不健全的法律体系更加有法难依;会计制度的滞后以及防范会计工作不真实性、欺骗性的审计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企业会计报表出现“两张皮”甚至“多张皮”的现象严重,“小金库”普遍存在;由于审计制度的滞后,我国许多国企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内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升迁后方由下一任经营者发现问题,但继任者往往难以追究升迁者。对继任得来讲,最明智的办法是与升迁者合谋,继任者大可以放心地侵吞、挥霍国有资产,而升迁者又因有“把柄”在继任者手里,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制度变化、三管齐下
  
  我国在近几年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虽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企业外部制度建设,尤其政府体制改革还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企业外部制度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企业家的经营行为,造成了企业家的行为缺陷。要纠正导致企业失败的缺陷行为,除了企业家加强自身思想道德建设,使企业家们致力成为打造“卓越企业”的非“魅力型”领导人外,加快企业外部制度建设,主要是加快政府体制改革应成为塑造中国企业家健康行为的必经之路。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政府部门应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存在着只要不违法乱纪,就能平安工作到退休的实际上的60岁的干部终身制,只有取消60岁以下干部终身制这一特权,做到干部能上能下,将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人事制度与国有企业的绩效挂钩,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经理市场,才能使国有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者有动力、有能力、有压力对国企经营者实施监管,才能真正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出资人“董事会”职能落到实处,纠正国企经营者独裁领导的缺陷行为。进一步来说,只有实施干部能上能下,权责对称,有责必究,政府职能转变的阻力才会减小,各项法律、会计、审计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政府部门人事制度改革是改革的关键,是企业外部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政府机构应加快职能转变,建成“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
  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应达到“不管不该管的事,管好该管的事”的目标。政府与企业间职责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出资人、“董事会”职能,企业上缴社会平均利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内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缩小行政审批权限,剝离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或由法律手段解决的职能,引导行为协会实现行为自律,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政府各部门之间权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建立部门间高效的协调机制,教育各级官员树立服务观念,以避免“踢皮球”现象的出现。只要转变政府机构职能,就能堵住官商合谋、权钱交易的源头。
  (三)加快立法建设和司法机构改革,健全会计和审计制度,保障司法和审计部门和组织的独立性
  法律制度的滞后虽然具有必然性,但是可以通过提高立法部门人员素质加快立法进程。国家应加快司法机构改革,根除司法腐败,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素质,才能实现有法必依。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和充分保障司法、审计部门和组织的独立性才能实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只有采取以上措施,会计与审计制度的有效实施才会有保障。只要改变法律、会计、审计制度滞后的现状,企业家就不会有机会投机取巧,营私舞弊了。
  
  参考文献:
  
  1、李宝元.转型期中国企业家的行为缺陷[J].企业管理,2004(1):34-38.
  2、王子雄.中国民营企业家失败原因分析[M].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
  3、宋劲松.现代企业理论与实践[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重庆科技学院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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