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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区交界地带,有的资源地跨两个(或多个)行政区,各个行政区均享有对该资源开发的权力,对这种类型资源是由两个行政区(实体)分别进行开发,还是组建一个资源开发实体,由该开发实体进行统一开发,文章以地处晋陕两省交界处的黄河壶口瀑布开发为例,通过对现实中壶口瀑布的开发与如果只有一个开发主体的开发进行的比较,提出了"壶口悖论",以期对我国行政区交界地带的资源开发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