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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但要科学地制订立法定义却有一定理论难度。要克服这种困难.应采用分散立法的思路和“递归定义”的模式。这样,在《物权法》领域可将“公共利益”界定为:“兴办公共事业的需要,实现国家规划的需要,以及其他由人民政府建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客观需要。”此外,还应充分研究“公共利益”的判定问题,以便建立从立法定义到社会实践的桥梁和司法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