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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875(2009)16-008-01
法律课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依据2007年10月1日我国实施的新《物权法》,在职业高中《法律基础知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第三章民法第三节民事权利中的第一项民事权利—物权的教学中,笔者感到原有教材在编写内容上很难通过原由教学使学生对物权法提高到新的认识层次上。为此,笔者对教材内容、教学方法进行了调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加强法律课教育的实效性。
一、把教材原重点、难点调整,巧用不足,拓展学生能力
原教材重点、难点放在物权特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理解上,特别是在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讲解上非常具体、详细。教材在物权这一框题内容设置上在这几年的教学中笔者感觉没有体现出像教参说的那么重要,这与这些年来法律界缺少完善、具体的物权规定有关。债权和物权是人们的经济生活的两根支柱,而没有物权的规则,即便握在手中的财富也会随时处在威胁之中。
我先后阅读了几部物权法的著作,感触很深。其中一位作者在前言中这样写到“如果你自己都不在乎自己的权利,法律也就不在乎你的权利。”它让我坚定了必须推翻原有教材,教给学生最精华、最实用的法律基础知识,坚定通过一节课的教学让学生真正有所收获的决心。
我对教材的几个处理:
(一)宗旨:提高对《物权法》的认识水平。新颁布的《物权法》是第一部体系完整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被称为公民财产的保护神、是每个公民的新权利新武器。而现用教材的设置无法使我们对物权提高到新的认识层次上。
(二)删除落后规定、突出《物权法》亮点。例如:原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动产,而《物权法》善意取得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恰恰是《物权法》的最大亮点,特别是不动产善意取得规定对生活的影响很大。例如夫妻共同买房,产权证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瞒着妻子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别人如果确实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并变更了房产证。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房屋而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很普遍,它主要涉及共有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
(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教材没有涉及,而它是深入展开教学的基础和前提。动产以交付发生效力,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准。此知识点不讲清,对物权法的很多重要规定的理解都无法进行。
(四)巧用教材不足,加大教学密度。教材重点放在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拆分讲解上,我要求学生课前把此知识点做预习,课上用五分钟左右时间有学生举例说明什么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把重点放到物权含义理解(物权特点)和善意取得规定上。这样即培养了学生自学和理解能力,又加大教学含量。
二、“导入”是开场排,拉开一堂新课序曲,要打破传统模式,吸引学生注意,提高学习兴趣
为了达到带领学生走进物权法这一贯穿始终的教学目标,我穿插了一段视频,视频内容是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主持人撒贝宁和同事从家门口到大会堂采访过程中亲身感受到的身边的物权法,三分钟的剪辑视频直观且问题针对性极强,为我的思考设问,带着疑问学习新课打下了好的基础。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1)以案说法
甲因出国留学,将一古玩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古玩摆放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古玩是乙的,后来乙因急需钱,便将该幅古玩以市场价5万元的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古玩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古玩应归谁所有?
(2)情景1-5分组讨论
情景1:甲因出国留学,将一古玩委托好友乙保管。丙知道这幅古玩不是乙的,后来乙因急需钱,便将该幅古玩以市场价5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古玩应归谁所有?
情景2:甲因出国留学,将一古玩委托好友乙保管。乙欺骗丙,谎称古玩是甲委托其卖掉的,丙信以为真,以市场价5万元的价格买来,古玩应归谁所有?
情景3:甲因出国留学,将一古玩委托好友乙保管。后来乙私自赠与丙。古玩应归谁所有?
情景4:乙拾得甲遗失的一古玩后以五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古玩应归谁所有?
情景5:乙从甲处偷来一古玩,以五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古玩归谁所有?
(1)以案说法是在分析善意取得条件后检验知识点是否理解,紧接着(2)情景1-5分组讨论是把生活中是和不是善意取得的典型情况由学生分组讨论,培养团结协作,培养学生归纳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同时强化重点、突破难点,拓展了知识,把教学引向高潮。
四、 教师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成为研究型发展型教师
马寅初(现代学者、教育家)说:学习和钻研,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这段话不仅适用于科学研究也同样适用于教学工作。做到钻研的确是件需要动脑子、下功夫的事。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一句名言:教育者必须先受教育。我们的学习不应停留在教科书、教参,而更应博览群书,你会从中受益非浅,同时要打破陈规,更新教学内容、引进先进教学方法手段,使学生在愉快轻松的氛围中获取营养、培养能力。
法律课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依据2007年10月1日我国实施的新《物权法》,在职业高中《法律基础知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第三章民法第三节民事权利中的第一项民事权利—物权的教学中,笔者感到原有教材在编写内容上很难通过原由教学使学生对物权法提高到新的认识层次上。为此,笔者对教材内容、教学方法进行了调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加强法律课教育的实效性。
一、把教材原重点、难点调整,巧用不足,拓展学生能力
原教材重点、难点放在物权特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理解上,特别是在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讲解上非常具体、详细。教材在物权这一框题内容设置上在这几年的教学中笔者感觉没有体现出像教参说的那么重要,这与这些年来法律界缺少完善、具体的物权规定有关。债权和物权是人们的经济生活的两根支柱,而没有物权的规则,即便握在手中的财富也会随时处在威胁之中。
我先后阅读了几部物权法的著作,感触很深。其中一位作者在前言中这样写到“如果你自己都不在乎自己的权利,法律也就不在乎你的权利。”它让我坚定了必须推翻原有教材,教给学生最精华、最实用的法律基础知识,坚定通过一节课的教学让学生真正有所收获的决心。
我对教材的几个处理:
(一)宗旨:提高对《物权法》的认识水平。新颁布的《物权法》是第一部体系完整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被称为公民财产的保护神、是每个公民的新权利新武器。而现用教材的设置无法使我们对物权提高到新的认识层次上。
(二)删除落后规定、突出《物权法》亮点。例如:原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动产,而《物权法》善意取得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恰恰是《物权法》的最大亮点,特别是不动产善意取得规定对生活的影响很大。例如夫妻共同买房,产权证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瞒着妻子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别人如果确实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并变更了房产证。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房屋而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很普遍,它主要涉及共有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
(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教材没有涉及,而它是深入展开教学的基础和前提。动产以交付发生效力,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准。此知识点不讲清,对物权法的很多重要规定的理解都无法进行。
(四)巧用教材不足,加大教学密度。教材重点放在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拆分讲解上,我要求学生课前把此知识点做预习,课上用五分钟左右时间有学生举例说明什么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把重点放到物权含义理解(物权特点)和善意取得规定上。这样即培养了学生自学和理解能力,又加大教学含量。
二、“导入”是开场排,拉开一堂新课序曲,要打破传统模式,吸引学生注意,提高学习兴趣
为了达到带领学生走进物权法这一贯穿始终的教学目标,我穿插了一段视频,视频内容是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主持人撒贝宁和同事从家门口到大会堂采访过程中亲身感受到的身边的物权法,三分钟的剪辑视频直观且问题针对性极强,为我的思考设问,带着疑问学习新课打下了好的基础。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1)以案说法
甲因出国留学,将一古玩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古玩摆放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古玩是乙的,后来乙因急需钱,便将该幅古玩以市场价5万元的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古玩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古玩应归谁所有?
(2)情景1-5分组讨论
情景1:甲因出国留学,将一古玩委托好友乙保管。丙知道这幅古玩不是乙的,后来乙因急需钱,便将该幅古玩以市场价5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古玩应归谁所有?
情景2:甲因出国留学,将一古玩委托好友乙保管。乙欺骗丙,谎称古玩是甲委托其卖掉的,丙信以为真,以市场价5万元的价格买来,古玩应归谁所有?
情景3:甲因出国留学,将一古玩委托好友乙保管。后来乙私自赠与丙。古玩应归谁所有?
情景4:乙拾得甲遗失的一古玩后以五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古玩应归谁所有?
情景5:乙从甲处偷来一古玩,以五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古玩归谁所有?
(1)以案说法是在分析善意取得条件后检验知识点是否理解,紧接着(2)情景1-5分组讨论是把生活中是和不是善意取得的典型情况由学生分组讨论,培养团结协作,培养学生归纳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同时强化重点、突破难点,拓展了知识,把教学引向高潮。
四、 教师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成为研究型发展型教师
马寅初(现代学者、教育家)说:学习和钻研,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这段话不仅适用于科学研究也同样适用于教学工作。做到钻研的确是件需要动脑子、下功夫的事。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一句名言:教育者必须先受教育。我们的学习不应停留在教科书、教参,而更应博览群书,你会从中受益非浅,同时要打破陈规,更新教学内容、引进先进教学方法手段,使学生在愉快轻松的氛围中获取营养、培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