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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佟尧(1991-),男,黑龙江鹤岗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于去年8月20日正式生效。在对比公约与国内最新立法的基础上,以现阶段我国所作的履约准备为视角,对批准与实施公约的可行性问题作出分析。
【关键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可行性
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背景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于去年8月20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共有56个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被誉为海员“权利法案”的MLC,是一部涵盖了海员上船工作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船上设施和服务、福利与社会保障等内容的综合性劳工公约,它的通过与生效使全球海员劳动权益保护有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其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并称国际航运法规“四大支柱”。
二、我国批准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虽为MLC的发起国之一,但目前仍未批准该公约。现阶段我国开展了大量的履约准备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支持,使得批准实施公约具备高度可行性。
(一)制修订相关法律规范,构建完善的海员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交通部去年发布的《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在《船员条例》的基础上对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提出了细化要求,该办法中有关起居舱室、娱乐设施、膳食服务、工作或休息时间、医疗和健康保障、遣返、工资支付、上船协议及监督检查等规定基本与公约中具体规范保持一致,是我国在MLC履约准备阶段最重要的立法成果。2014年的《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关于航运公司应组织开展船员培训的规定,也与公约守则A28第三款“各成员国应为海员确定关于职业指导、教育和培训的明确目标”的立法精神相同。此外,《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关于船上膳食服务人员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也对应满足公约中确保海员享有规范的休息时间、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任职资格、确保海员可利用高效的招募和安置系统、确保海员获得符合卫生条件的优质食品、确保海员健康状况适合其履行海上职责、确保海员取得公平的就业协议以及确保船舶配员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二)探索建设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指由交通主管部门、海员工会组织、船东协会三方进行沟通与协调,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的制度。MLC守则A44第二款就规定,成员国应在适当的港口发展福利设施,而适当的港口则需由成员国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早在2009年年末,交通部、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便在北京共同建立了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同时议定了《工作章程》。随后,东部地区也陆续启动省级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广东、福建、山东等省先后确立了该制度,基本实现了与MLC制度接轨的目标。此外,上海、天津、辽宁等地还相继成立了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船员服务机构、船舶管理单位开展有关履约工作。
(三)签署《船员集体协议》
MLC序言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根据公约要求得以充分实施,此种实施可通过适用集体谈判协议方式来实现。规则21第三款也指出海员就业协议应被理解为包括集体谈判协议。据此,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船东协会签署了首个全国性产业集体协议——《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该协议包含了劳动合同、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船舶配员和值班、职业安全和医疗、食品、居室和娱乐、伤亡保赔、遣返、解除和终止合同、船员投诉和劳动争议、教育培训等内容,进而确立了充分保障海员体面就业权利的劳动标准体系。此外,制订一份合法合规、行之有效且具有准法律性质的《船员集体协议》,还有助于船东控制用工风险并顺利通过港口国检查。
(四)海事主管部门对履约准备作出具体安排
海事局于去年7月发布《关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做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通知》,同时依船东申请向其签发《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或临时证明,进而确保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做好履约准备工作,顺利通过有关港口国监督检查。MLC规则51“船旗国责任”明确指出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携带和保有与守则所规定的范本相符的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守则A513更是对证书的签发、有效期、签发临时证书的条件、声明编制主体和内容、证书停止有效与撤销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通知》的发布与落实,直接增强了海事管理机构及船公司对公约生效的适应能力,为我国在下一阶段批约与履约提供了重要支持。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公约内容基本保持一致,法律环境满足MLC国内适用需要,探索建立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船员集体谈判机制也为顺利履约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这些履约准备工作使得我国在现阶段批准实施公约具有高度可行性。由于MLC旨在全面保障海员权益,尽早批准加入该公约,完整、善意地承担国际责任,不仅有助于船东顺利通过港口国检查、推动航运业发展,更具有提升我国国际地位、掌握海运话语权的战略意义。
参考文献:
[1]雷海<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操作指南:解答、问题与案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3:79
[2]范锋我国关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履约准备情况[N]中国水运报,2013-07-12(2)
[3]李春林关于妥善运用MLO公约框架下船员集体协议的几点法律思考[J]中国远洋航务,2013(6):59
【摘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于去年8月20日正式生效。在对比公约与国内最新立法的基础上,以现阶段我国所作的履约准备为视角,对批准与实施公约的可行性问题作出分析。
【关键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可行性
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背景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于去年8月20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共有56个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被誉为海员“权利法案”的MLC,是一部涵盖了海员上船工作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船上设施和服务、福利与社会保障等内容的综合性劳工公约,它的通过与生效使全球海员劳动权益保护有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其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并称国际航运法规“四大支柱”。
二、我国批准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虽为MLC的发起国之一,但目前仍未批准该公约。现阶段我国开展了大量的履约准备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支持,使得批准实施公约具备高度可行性。
(一)制修订相关法律规范,构建完善的海员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交通部去年发布的《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在《船员条例》的基础上对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提出了细化要求,该办法中有关起居舱室、娱乐设施、膳食服务、工作或休息时间、医疗和健康保障、遣返、工资支付、上船协议及监督检查等规定基本与公约中具体规范保持一致,是我国在MLC履约准备阶段最重要的立法成果。2014年的《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关于航运公司应组织开展船员培训的规定,也与公约守则A28第三款“各成员国应为海员确定关于职业指导、教育和培训的明确目标”的立法精神相同。此外,《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关于船上膳食服务人员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也对应满足公约中确保海员享有规范的休息时间、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任职资格、确保海员可利用高效的招募和安置系统、确保海员获得符合卫生条件的优质食品、确保海员健康状况适合其履行海上职责、确保海员取得公平的就业协议以及确保船舶配员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二)探索建设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指由交通主管部门、海员工会组织、船东协会三方进行沟通与协调,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的制度。MLC守则A44第二款就规定,成员国应在适当的港口发展福利设施,而适当的港口则需由成员国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早在2009年年末,交通部、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便在北京共同建立了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同时议定了《工作章程》。随后,东部地区也陆续启动省级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广东、福建、山东等省先后确立了该制度,基本实现了与MLC制度接轨的目标。此外,上海、天津、辽宁等地还相继成立了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船员服务机构、船舶管理单位开展有关履约工作。
(三)签署《船员集体协议》
MLC序言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根据公约要求得以充分实施,此种实施可通过适用集体谈判协议方式来实现。规则21第三款也指出海员就业协议应被理解为包括集体谈判协议。据此,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船东协会签署了首个全国性产业集体协议——《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该协议包含了劳动合同、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船舶配员和值班、职业安全和医疗、食品、居室和娱乐、伤亡保赔、遣返、解除和终止合同、船员投诉和劳动争议、教育培训等内容,进而确立了充分保障海员体面就业权利的劳动标准体系。此外,制订一份合法合规、行之有效且具有准法律性质的《船员集体协议》,还有助于船东控制用工风险并顺利通过港口国检查。
(四)海事主管部门对履约准备作出具体安排
海事局于去年7月发布《关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做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通知》,同时依船东申请向其签发《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或临时证明,进而确保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做好履约准备工作,顺利通过有关港口国监督检查。MLC规则51“船旗国责任”明确指出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携带和保有与守则所规定的范本相符的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守则A513更是对证书的签发、有效期、签发临时证书的条件、声明编制主体和内容、证书停止有效与撤销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通知》的发布与落实,直接增强了海事管理机构及船公司对公约生效的适应能力,为我国在下一阶段批约与履约提供了重要支持。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公约内容基本保持一致,法律环境满足MLC国内适用需要,探索建立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船员集体谈判机制也为顺利履约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这些履约准备工作使得我国在现阶段批准实施公约具有高度可行性。由于MLC旨在全面保障海员权益,尽早批准加入该公约,完整、善意地承担国际责任,不仅有助于船东顺利通过港口国检查、推动航运业发展,更具有提升我国国际地位、掌握海运话语权的战略意义。
参考文献:
[1]雷海<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操作指南:解答、问题与案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3:79
[2]范锋我国关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履约准备情况[N]中国水运报,2013-07-12(2)
[3]李春林关于妥善运用MLO公约框架下船员集体协议的几点法律思考[J]中国远洋航务,201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