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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人居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实现环境与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0年10月2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