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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形式多元化的市场背景下,出于特定目的的考虑,自然人或企业有时会选择以委托他人持股的方式进行投资,这就造成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不相符的现象。在公司与第三人的商事交易中,因为这种不相符造成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但这些规定在实际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将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就如何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进行探讨。